并沒有簽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算嗎

日期:2023-02-07 11:14:4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規定補簽合同

有權要求用人公司補簽勞動合同,并可以保存有關相關證據。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之內理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書,超出一個月未簽訂合同,用人公司還要付款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薪水參考集體合同或同職位員工工資規范

用人公司未能用人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合同約定的勞務報酬不明確的,新招收的職工的勞務報酬依照集體合同規定的規定執行;都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所規定的,推行同酬。

有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簽署勞動合同,理應簽訂勞動合同。

已簽署勞動合同,未另外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公司與員工在用人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關系自用人之日起創建。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理應向勞動者每月付款二倍薪水。

用人公司違反本法規定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付款二倍薪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公司書面形式通知后,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公司理應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結束勞務關系,不用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可是應當向勞動者付款其工作實踐時間勞務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每月付款二倍薪水,并與員工補訂勞動合同;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公司理應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結束勞務關系,并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公司向勞動者每月付款二倍收入的開始計算期為用人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未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每月付款二倍薪水,并視作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早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及時與員工補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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