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早已違反規定在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負法律責任,理應向勞動者每月付款2倍薪水,并與員工補訂勞動合同。
員工有意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1、員工有意不簽勞動合同時,怎樣避免付款二倍工資。
最先,依據《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最重要的是要保存直接證據。比如,還可以在入職時讓員工確定送達地址或送達人,再將勞動合同書及簽訂合同的告知書送到給員工;還能夠與員工提醒談話然后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以證明不簽勞動合同的職責沒有在用人公司一方。
次之,提升勞動合同文本及簽署過程的管理方法。比如,在為員工派發勞動合同文本時要求員工查收,由專職人員跟蹤勞動合同文本的簽名、歸檔等相關工作。
2、在員工有意不簽勞動合同時,怎樣避免支付工資金。
最先,對已經發覺有意不簽訂合同的員工,應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給予的合同解除權,早日通告其解除勞動關系,那樣一方面可以降低經濟補償的金額,另一方面用人公司也可以掌握用人的主導權,維持用人的穩定。
次之,從管理制度方面對之上內容進行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要求:“用人公司依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根據民主程序制訂的管理制度,不違背中國法律、行政規章及政策要求,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布的,可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依據。”
根據上述要求,用人公司還可以在依據合理合法程序流程制訂的管理制度中,做出下述要求:“員工需在入職時一個月內,相互配合人事部門簽訂合同。員工不予簽訂合同,經公司催告函2次,在接到催告函信后3日內仍拒不配合人事部門簽訂合同的,將會對企業的用工管理造成影響,視作有違企業規章制度,企業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支付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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