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員工與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確立彼此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公司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理應簽訂勞動合同書。但是生活中有許多不能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由于一些用人公司與員工法律法規意識淡薄,或者一些用人公司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有意推遲或是回絕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躲避理應履行工作附隨義務,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很大的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利。因而,面對這種情況,法律法規作出了對應的要求。
1、簽訂勞動合同書應注意問題
(1)簽訂合同應遵循公平自行、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公平自行就是指勞動合同書彼此影響力公平,要以公平真實身份簽訂合同。自行就是指簽訂合同徹底出于自己的想法,不可采用強人所難和詐騙、威協等方式簽訂合同。協商一致就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文需要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致意見之后才能簽訂合同。
(2)簽訂合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有一些合同條款女工不可完婚、生孕兒女;因工負傷協議書“工傷事故自立”,乃至簽署了存亡協議等不公平內容,違背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種合同書自簽署之日起就變成失效或者部分無效合同。因而,在簽合同前,彼此一定要認真思考每一項條文,就支配權、責任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而且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簽署合理合法合規勞動合同書。
(3)合同條款要盡可能全方位。此方法第十七條明確了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分成必不可少條文和約定條款兩個部分,針對必不可少條文,合同書務必注明,針對約定條款,能夠雙方依據勞動關系內容與必須來承諾。合同條款要盡可能全方位,假如條文過于簡單、標準,很容易產生了解與理解里的矛盾生活中的矛盾。
(4)合同的語言表達能力要確定、通俗易懂。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牽涉到當事人支配權、擔當和權益,可以產生一定的后果。因而,簽訂合同時,在語言表達能力和用語上務必淺顯易懂,盡可能寫確立,以免造成異議。
2、簽訂勞動合同書應當采用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書做為勞務關系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也是有書面通知和口頭形式差別。以書面形式向簽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直接使用書面文字方式語言和記述被告方通過商議而達成一致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和此方法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書理應以書面形式向簽訂。用書面通知簽訂勞動合同書嚴肅認真謹慎、精確靠譜、有據可依,一旦發生異議時,有利于查明客觀事實,分辨是非,也有助于主管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監督管理。此外,勞動合同可以提升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心,促進合同書中規定的各類責任可以全面履行。與書面通知相對應口頭形式因為沒有可以保存的句子根據,隨機性大,非常容易產生糾紛,且無法質證,不益于維護人的合法權益。
3、未能簽署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
對已經簽署勞動合同,但卻沒有與此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規定用人公司與員工應當在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公司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視作用人公司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公司未能用人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合同約定的勞務報酬不明確的,新招收的職工的勞務報酬理應按照公司的或行業集體合同規定的規定執行;都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做所規定的,用人公司需對員工推行同酬。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但不滿意一年未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理應向勞動者付款二倍的月薪水。
4、勞動合同的必不可少條文和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要求:“勞動合同書必須具備下列條文:
(一)用人單位名字、居所和法定代表人者負責人;
(二)職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身份證件或者其它合理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職責和辦公地點;
(五)上班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務報酬;
(七)社保;
(八)勞動防護、勞動環境和職業病安全防護;
(九)法律法規、相關法規理應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宜。
勞動合同書除本辦法規定必不可少的條文外,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商議承諾實習期、學習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