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人才信用征信制度】政府建立和完善人才信用征信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統,實行人才失信懲戒機制, 將人才信用作為人才引進、評定、培養、財政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門應當將人才失信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人才信用征信系統:
(一)在申辦人才引進、人才評定、人才扶持資金等事項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在人才工作中有其他失信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及個人責任】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政策實施部門或者扶持資金審批部門應當取消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所獲得的資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前海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建設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和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應當開展人才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管理體制機制。
第五十八條【資助辦法制定】本條例涉及政府資助和享受人才政策待遇的具體辦法由政府或者其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區政府含義】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深圳市委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通過立法推動和促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對推進人才工作依法管理,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形成有利于人才發展的法制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的精神,推進人才工作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進程,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現將《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于4月10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和“深圳新聞網”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才工作立法充分發表意見,重點就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流動、人才評價、人才激勵、人才服務與保障等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將認真研究吸收這些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信件、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或者登錄“深圳新聞網”留言發表意見。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A區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