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政府人才評價標準未涵蓋的特殊人才,可以實行單獨評審等特殊的評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承接評定工作的條件】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參與人才評價,可以承接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
承接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的社會組織應當在專業領域具有優勢,并列入市民政部門公布的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
第三十二條【對社會組織承接評定工作的監督指導】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通過現場監督、隨機抽查、組織考核等方式對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承接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境外執業資格認可】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允許境外專業人才在本市執業的資格目錄,對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才,經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核實后,可以在本市執業,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職業資格貫通】取得高級工以上等次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請評定為工程技術員以上相應等次的專業技術資格。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可以申請鑒定為高級工以上相應等次的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高層次人才認定】高層次人才可以通過直接認定、專家評審、舉薦等方式認定。
政府可以授權行業協會、企業和科研機構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六條【高層次人才舉薦】政府可以組建由行業杰出人才和領軍企業高管等組成的人才舉薦委員會,其成員可以推薦優秀人才作為本市高層次人才人選。
第三十七條【專家庫建設】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才評價和認定的專家數據庫建設,并建立專家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勵
第三十八條【人才激勵機制】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工作業績和貢獻為基礎,體現人才價值,有利于激發人才活力、維護人才合法權益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九條【績效激勵】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績效工資制度規定自主制定激勵人才的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創新部門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
第四十條【股權激勵】企業對其認可的科技研發、經營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采取股權、分紅等方式給予激勵,具體方式和內容由企業和人才依法協商確定。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遞延或者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后,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發布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指引,制定本單位獎勵和報酬制度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未制定或者未約定的,按政府的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的獎勵和報酬制度,應當分別報送財政部門或者上級產權單位備案,并在本單位公示。
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可以一次性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十二條【財政資助研究成果、項目資金績效與勞務支出】
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約定項目科研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
市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最高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在市財政性資金資助金額中開支人員績效支出,并相應調整項目間接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