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者要提高法律意識,收到錢款前不要輕易在簽收單上簽字
工傷勞動者相對于公司處于弱勢地位,為盡早拿到工傷保險待遇,或者配合公司辦理商業保險理賠等原因,加之缺乏法律意識,有可能會配合公司填寫現金簽收單。勞動者一旦在收到錢款前簽署了相關單據,將很可能使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需要提高警惕,在收到錢款前不要輕易在簽收單上簽字,此外還建議通過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書面留痕。
三、法院應注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著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法官辦案不能僅停留在案件表面,而是需要具有“穿透式思維”,依法維護工傷勞動者應得權益,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秉持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尤其是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己方優勢地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作為居中裁判方,法院應該合理平衡兩者利益,發揮法律良善的社會導向作用,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代表點評:
王承上海市人大代表,徐匯區總工會副主席,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安全風險經理、工會主席
本案中,勞動者不幸遭受了工傷事故傷害,卻在公司的安排下簽署了現金簽收單,從而陷入了被動。但本案法官明察秋毫、抽絲剝繭,沒有將案件的審理流于形式,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巧妙地還原了事實真相,幫助勞動者拿回了屬于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有力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司法的意義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還老百姓一個公正。本案一、二審過程中,法官發現公司提供的書證存疑,及時主動介入實質審查。一審法官依職權調取了支票證據,二審法官對現金交付的細節著重進行了審查,利用公司自相矛盾的證據,揭穿了謊言,幫助勞動者獲得了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還很好地發揮了民事審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引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誠實守信,共同構筑和諧的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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