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4-21 11:45:3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即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63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相關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63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按照10% 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63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5)對于其他法人股東及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股東自行申報繳納,公司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07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公司本次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76-88931556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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