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由此可知,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工作單位的義務。
本案中,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是用人單位,某幼兒園屬于用工單位,根據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因此,李某要求支付績效獎是有理有據的,這也是勞動者實現權益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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