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日期:2023-04-23 11:35:4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并需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張勞動者在10月已通過現金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但在雙方11月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公司對勞動者未領取到工傷保險待遇并未提出異議。

在公司提交的現金簽收單明顯存疑的情況下,法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要求公司仍需對現金來源、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員等細節進行舉證,必要時法院可以責令經辦人員到庭說明情況。如公司所提供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則需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二、勞動者要提高法律意識,收到錢款前不要輕易在簽收單上簽字

工傷勞動者相對于公司處于弱勢地位,為盡早拿到工傷保險待遇,或者配合公司辦理商業保險理賠等原因,加之缺乏法律意識,有可能會配合公司填寫現金簽收單。勞動者一旦在收到錢款前簽署了相關單據,將很可能使自己處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需要提高警惕,在收到錢款前不要輕易在簽收單上簽字,此外還建議通過短信、微信等形式做好書面留痕。

三、法院應注重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著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法官辦案不能僅停留在案件表面,而是需要具有“穿透式思維”,依法維護工傷勞動者應得權益,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秉持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尤其是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己方優勢地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作為居中裁判方,法院應該合理平衡兩者利益,發揮法律良善的社會導向作用,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轉自 : 上海高院

來源: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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