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終止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勞動合同要不要賠錢?

日期:2017-04-17 07:52:4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公司待遇不好公司終止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勞動合同要不要賠錢?

公司終止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勞動合同要不要賠錢?.jpg

紫霞于2008年7月9日入職南京七星公司,任客房服務員一職。


2016年2月25日,公司以紫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認可紫霞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700元,紫霞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會保險繳費不足十五年,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


雙方就終止合同及經濟補償問題發生爭議,打起了官司,先后歷經仲裁、訴訟。


一審判決:員工沒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公司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


紫霞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司可以解除與紫霞的勞動合同關系,但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結合紫霞的入職、離職時間,認定公司應給付紫霞經濟補償金18900元(2700元×7)。


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公司認為終止合同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判決:一審判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紫霞于2016年2月2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以紫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終止與紫霞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七星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終止與紫霞的勞動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之一,故七星公司無需向紫霞支付經濟補償。一審法院以紫霞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判決七星公司向紫霞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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