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其他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實際控制人中國保利集團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保利南方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在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4500元。
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4050元。①該類股東如需獲取代扣代繳完稅證明,請最晚于2023年6月23日前(含當日)填寫所附表格(詳見附件1)原件簽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會辦公室;②如該類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按照《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有關規定執行;③如該類股東向本公司提交中國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其為居民企業的稅務證明(上述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本公司將按照有關文件重新計算應派發現金紅利金額,并協助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就已征稅款和應納稅款的差額申請退稅等事項。
(3)對于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4050元。如該類股東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股東可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并就已征稅款和應交稅款的差額申請退稅。
(4)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4500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地 址:廣州市海珠區閱江中路832號保利發展廣場
郵 編:510308
郵 箱:stock@polycn.com
聯系電話:020-89898833
聯 系 人:曠煜 黃承琰
特此公告。
保利發展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5日
附件1:
保利發展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代扣代繳完稅事宜
之QFII、RQFII情況表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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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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