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71元;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即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639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63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股東: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63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71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部
聯系電話:0798-6709288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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