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1元,待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69元。
(3)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36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QFII取得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由公司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6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以人民幣派發給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6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6)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41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對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可聯系公司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辦公室
聯系電話:0631-5788909
特此公告。
山東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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