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以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分紅派息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1元。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公司A股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
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47號通知》”)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09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股東可按照《國稅函[2009]47號通知》的規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財稅[2014]81號通知》”),其現金紅利由本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該現金紅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股息為每股人民幣0.009元。如相關投資者認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財稅[2014]81號通知》的規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
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1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年度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系電話:021-67192899
特此公告。
菲林格爾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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