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因此,王小蕓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因此,王小蕓主張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590元之請求,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小蕓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雖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不應終止
王小蕓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主要事實與理由:我雖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勞動合同不應終止。即便認定勞動合同終止,也應當認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而不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故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向我支付經濟補償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審判決:公司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小蕓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
王小蕓主張雙方的勞動合同系因期滿而終止,然,根據已查明事實,公司系以王小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向王小蕓發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于王小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時并未到期。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以王小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同理,王小蕓亦不屬于可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范疇。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小蕓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公司因王小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據
高院經審查認為,王小蕓于2019年7月2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中向王小蕓明示終止雙方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原審法院認定公司因王小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據。
王小蕓主張雖然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不應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小蕓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滬民申222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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