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華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5-04 11:34:4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1.實施辦法

(1)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其余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的股份不參與利潤分配。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控股股東晉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派發。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25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暫按10%的稅負代扣個人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25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因此,對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按10%的適用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225元。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有關規定,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22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25元,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95-85933668

聯系郵箱:ir@shuhua.com

特此公告。

舒華體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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