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4-29 11:39:0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1)對于持有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股東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在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26元,待股東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234元。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234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公司股票,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34元。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本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26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731-88997135

傳真:0731-88908647

地址:長沙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嘉運路299號

郵政編碼:410205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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