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諱言,在立法上,與對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全方位保護相比,對退休再就業人員保護相對薄弱。因為后者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生活有了一定保障,再就業收入更多是“錦上添花”,而前者的收入是其安身立命、養家糊口之本。考慮到上述差別,對雙方在保護力度上有所區別。
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便保護力度上可以有所區別,也不能背離公眾對公平的基本認知。比如,曾有媒體報道,有打工者在工作中受傷致殘,卻因為過了退休年齡不是“勞動者”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沉重經濟負擔只能自己承受。
據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發布的抽樣調查,我國有10.2%的老年人還在從事有收入的工作。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程度加深,將來或有更多老年人加入再就業大軍。一旦對他們的權益保護不力,公平正義被損害,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問題。
為此,有專家建議,改革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將老年人再就業納入勞動法律調整范疇。類似建議可以討論,能實現當然好,但在這之前,再就業老年人的權益保護不能等。
比如,上文提到的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已經有地方作出回應,推出專門針對這一群體的工傷保險。而此案中門衛大爺享受3倍工資的愿望,其實也有解決途徑:政府推出勞務合同范本,把相關內容寫進去,推薦企業優先選用。
有了政府示范、推薦,相信多數企業也會“從善如流”。事實上,退休人員再就業發揮余熱,在取得收入貼補家用的同時,也是為社會作貢獻,理應被善待。
值班編輯 古麗 李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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