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以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一條的規定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用人單位提高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比如要從重慶工作調動的新疆工作,或是降低工資待遇,調換工作崗位等,這些都屬于提高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二是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愿意續簽,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即使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都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工資的月平均工資。比如上年度本人每月的工資是8000元,全年就是96000元,年終獎金是20000萬元,那么年收入就是116000元,平均每月的工資就是9666.7元,這個就是公司支付本人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在公司工作不足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進行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補償。例如按照上面的標準,假如在公司工作了10年,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每月9666.7元,那么10個月就是96666.7元。再加上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那么還要額外補償9666.7元,總計就是1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續簽,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書面通知,除了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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