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日期:2023-02-28 11:08:0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適用范圍 市直和各市、區的機關、事業單位; 中央、省駐青機關和事業單位; 3、駐青部隊所屬的事業單位。 4、列入上述范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5、從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非在職人員中聘用的干部、鄉鎮選聘合同制干部、經批準招用的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適用范圍

市直和各市、區的機關、事業單位;

中央、省駐青機關和事業單位;

3、駐青部隊所屬的事業單位。

4、列入上述范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5、從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非在職人員中聘用的干部、鄉鎮選聘合同制干部、經批準招用的臨時工。

繳費標準

單位按上年度合同制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8%繳納。工資總額的范圍按統計部門的規定執行。個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單位和個人繳納金額四舍五入計算到元)

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部分,機關和全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列“其他費用”目;企業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稅前列“營業外支出一繳納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目。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按月在本人工資中扣除并代繳。

繳費時間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分別向各級人事部門所屬的保險機構繳納。

首次繳納保險基金的單位應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明細表》(一式三份)。此表每年三月份填報一次。

養老保險基金原則上按月繳納,當年結清。各單位應于每月十日前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申報表》(一式三份)。同時,繳納養老保險基金。逾期不繳者,從當月十一日起,每日按應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5‰繳納滯納金,并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在單位自愿的基礎上,也可按季或按年度繳納。按季或按年度繳納必須在季初或年初月份十日前繳訖。

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暫用轉帳支票或現金繳納的辦法。五市二區(嶗山、黃島)和市內五區機關事業保險機構分別于每季度末月和每月二十日前將收繳的養老保險基金上交市機關事業保險辦。

對已批準招用但尚未辦理投保手續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應自招用之月起補繳其應繳養保險基金的本金及利息。為簡化手續,單位自招用之月起,至九三年九月底前,按每人每月30元補繳;本人按每月3元補繳。九三年十月份以后,按規定的比例補繳。補繳時間另行通知。逾期不繳者,從招用次月的十一日起,每日加收應補繳總額5‰的滯納金,并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勞動合同制職工發生增減變化時(指新就業、調入、調出、辭職、開除、死亡等),繳納養老保險基金也要隨之增減、轉移。用人單位要攜帶人事、勞動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保險手冊》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增減、轉移基金手續。

基金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實行全市統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全額結算,分級負責。市直單位和中央、省、部隊駐青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由機關事業保險辦公室負責;各市、區屬單位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保險機構負責。

養老保險基金儲存的具體事項,由市機關事業保險辦公室與有關單位商定,開設“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種類和期限,由市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辦公室確定。開戶銀行應按同期同檔次單位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金和利息不繳納各種稅金,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各市、區開展保險工作的各項經費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費用,由市機關事業保險辦公室按5%的比例從收繳的養老保險基金總額(含滯納金)中提取。

待遇支付

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年限滿10年的合同制職工,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發給退休金。繳納養老保險金不滿10年的,個人繳納額扣除管理費后、本息一次性付給本人。[page]

合同制職工退休后,原享受本人標準工資17%的工資性補貼不再發給,也不作為計發退休費的基數。其它退休待遇比照固定職工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3、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計發的退休費和補助補貼,由社會保險機構劃撥原單位按月支付,其它待遇仍由原單位負責。

基金支付項目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項目

1、基本待遇

(1)離退休費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

增發的離退休(職)費

按省委老干部局魯老[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員增發的離休費;

按省委老干部局魯老[1989]8號文,給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休人員增發的離休費;

按省人事局(89)魯人老字第1號文,按規定比例計發的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

按國務院國發[1989]82號文增發的離退休(職)費;

按省人事局(90)魯人退字第14號文,給離退休人員增發的離退休費;

按國務院國發[1991]74號、省人事局魯人退字[1992]5號文,自92年1月起按實際工作年限每年增發的0.5 1元工齡津貼;

按國務院國發[1993]79號文、國辦發[1993]85號文增加的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

2、生活補貼、補助費

(1)按國務院國發[1993]62號文,離退休人員增發的1 2個月的生活補貼;

按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給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發1 2個月的生活補貼;

按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發給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退休(職)人員的17元生活補貼;

按省人事局[1986]魯人老字第7號文,給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退休(職)人員發放的8元生活補貼;

按省勞動局(1988)魯勞險字第7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的5元生活補貼;

按市委辦公廳青辦發[1992]38號文,發給離退休人員的6元生活補貼;

經省委、省政府決定,自1992年1月起,按原任職務,給離退休人員增加的生活補貼;

按國務院國發[1992]28號文,經省委、省政府同意,自1992年12月起,按原任職務、工作年限增發的離退休費和退職人員15元退職生活費;

按省人事局(1986)魯人老字第2號,發給離休人員的12元特需補貼;

經市政府決定,發給(1985年工改后至1993年9月底)離退休(職)人員的7.7元(市直標準)的工資附加;

按規定發給因公(工)致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員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離退休干部的護理費。

3、物價、福利性補貼

(1)按國務院[1979]245號文,發給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退休(職)人員5元副食品補貼;

(2)按(1980)魯計綜字285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1979年以前參加工作)0.5 2元糧價補貼。

按省財政廳(1985)魯財預字第22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5元肉價補貼(縣4元,回族增加1元);

(4)按省政府魯政發[1988]62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10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縣8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縣10元);

(5)按財政部(1991)財綜字第44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6元糧油補償;

按國務院國發[1992]15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元糧價補貼;

按省財政廳魯財行字[1992]77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5元煤價補貼;

按市財政局青財行字[1992]82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8元糧價補貼;

按市財政局青財行字[1993]28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2元水價補貼(原市內五區執行);

按市財政局青財行[1993]63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10元電價補貼;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15元(女17元)洗理費;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15元圖書補貼費;[page]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2元燃料補貼,退休(職)人員12元交燃補貼;

按省勞動局(1989)魯勞安字218號文,發給離休人員每年12元降溫費(月均1元);

按省人事局(1989)魯人福字第2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每年24元冬季取暖補貼(月均2元);

按市委干部局青老干字[1995]33號文,發給離休人員50元、40元、26元乘車費。

4、其他待遇:喪葬費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支付項目

1、基本待遇

按國務院國發(1993)79號、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的離退休費和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人員的退職生活費。

2、各種補貼

(1)按(1980)魯計綜字285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1979年以前參加工作)0.5 2元的糧價補貼;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92)年發放的兩次職務補貼;

(3)1993年工資改革后未納入工資的津貼補貼(男67.7元、女69.7元);

按省人事局(1986)魯人老字第2號文,發給離退休人員12元特需補貼;

按省勞動局(1989)魯勞安字218號,發給離退休人員每年12元的降溫費(月均1元);

按省人事局(1989)魯人福字第2號文,發給離退休(職)人員每年24元冬季取暖補貼(月均2元);

按市委辦公廳青辦發[1992]38號文,發給離休人員6元生活補貼;

按市委老干部局老干字[1983]3號文,給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發的1 2個月的生活補貼;

按國發[1982]62號、勞人險[1983]3號文,給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發的1 2個月的生活補貼;

按規定發給因公(工)致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員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

3、其他待遇:喪葬費。

補貼簡化歸并

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項目簡化歸并辦法

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7項補貼,統一簡化歸并為物價補貼51元(禁食豬肉民族54元);

將退職人員(指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并為物價補貼36元(禁食豬肉內民族39元)。

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補貼項目簡化歸并辦法。

(1)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并為物價補貼46元(禁食豬肉民族49元);

將退職人員的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5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公歸并為物價補貼31元(禁食豬肉民族34元)。

3、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項目實行歸類管理

將離退休人員接離退休時標準工資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改稱基本離休費、基本退休費。

將離退休人員按國發[1988]9號、魯老[1989]8號、國發[1989]82號、國發[1991]74號、國發[1993]79號、[1996]魯組通字39號、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退休費進行合并,稱為增發離休費、增發退休費。

將離退休人員按國發[1985]6號、[1986]魯人老字第7號、勞字[1988]42號、魯老[1988]9號、[1990]魯人退字第14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進行合并,稱為生活補貼。

將離退休人員分別于1992年1月按職務、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歸為一類,稱原職務(崗位)補貼。[page]

對依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項目,也按上述辦法實行歸類管理。

歸并項目及標準

圖書補助費:15元/月(魯人薪[1993]8號)

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月(國發[1979]245號)

肉價補貼:5元/月(回族增發1元)([1985]魯財預字第22號)

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月(禁食豬肉民族12元/月)(魯政發[1988]62號)

糧價補貼:5元/月([1992]財綜字第38號)

糧油補貼:6元/月([1991]財綜字第44號)

煤價補貼:5元/月(魯財行字[1992]第77號)

離退休、退職人員待遇項目歸類管理核定表

原工作單位(蓋章): 姓名: 總額合計: 元

現行離退休待遇項目

歸類管理后項目

項目名稱

文件依據

數額

項目各稱

數額

離休(退休、退職)費

國發[1978]104號

國發[1980]253號

國發[1982]62號

國辦發[1993]85號

[1989]魯人老字1號魯人退[1994]號等

基本離休(退休、退職)費

特殊貢獻、獨生子女待遇

%

1988年增加離休費

魯老[1988]9號

增發離休(退休、退職)費

1989年增加離休費

魯老[1989]8號

1989年增加離退休費

國發[1989]82號

1991年增加離退休費

國發[1991]74號

1993年增加離退休費

國發[1993]79號

1994年增加離退休費

執行副省級工資標準

1995年增加離退休費

國發[1995]32號

1997年增加離退休費

人發[1997]91號

現行離退休待遇項目

歸類管理后項目

項目名稱

文件依據

數額

項目名稱

數額

生活補貼

國發[1985]6號

生活補貼

生活補貼

(1986)魯人老字7號

生活補貼

勞字[1988]42號

生活補貼

魯勞[1988]9號

生活補貼

(1990)魯人退字14號

1992年1月按職務增加生活補貼

省委、省政府決定

原職務(崗位補貼)

1992年12月按職務工作年限增加生活補貼

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生活補貼

省委、省政府決定

地方福利補貼

市委、市政府決定

地方福利補貼

物價補貼

青人離退字(1998)36號

物價補貼

特需補助費

(1986)魯人老字2號

特需補助費

乘車費(余額)

市人事局、財政局簡化歸并處理意見

乘車費(余額)

生活補貼

青辦發[1992]38號

生活補貼

特殊行業津貼()

職務補貼(五市執行)

市委、市政府決定

職務補貼

合計

合計

注:1、部分離退休人員享有的表中未列項目,可自行填入欄內。

2.離休人員防暑降溫費12元/年,離退休人員取暖補貼80元/年。

本人簽字(蓋章): 審核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調整待遇

增加離休、退休(退職)費的范圍和時間

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退職)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退職)費。

2、增加離休、退休(退職)費的標準和辦法

(1)離休人員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機關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后,活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休人員按省人事廳傳真電報規定執行:正市(副省)級210元,副市(正廳)級190元,正局(副廳)級170元,副局級155元,處(縣)級140元,副處(縣)級130元,科級以下120元;教授級190元,副教授級170元,講師級130元,助教級及以下120元。[page]

退休人員

行政人員:正市(副省)級以上職務210元,副市、正局(廳)級170元,副局級155元,處(縣)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及以下職務90元。

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3、有關政策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按本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或以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原標準工資額劃杠計增離退休費的人員,可按“劃杠的職務”計增離退休費。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后,津貼比例仍按40%執行。

抗日戰爭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這次增加的離休費,均作為計發1至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并從1999年度執行。

4、審批程序

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市直及所屬各單位,由所在單位填寫《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方案審批表》,連同《花名冊》(各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于1999年9月12日前報市人事局審批;各市、區填報《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方案審批表》(一式兩份)于1999年9月14日前報青島市人事局審批。

補充規定:

離休人員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

國家機關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的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級別增加離休費,即按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我省模擬套改時的模擬級別增加離休費(根據魯組通字[1996]39號文件規定,按副省級工資標準調整級別工資的,按調整后的級別工資增加離休費)。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

事業單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的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中調整工資構成的固定部門后,活的部分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構成比例相應提高。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按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勞人薪[1985]22號、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85]67號、340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專家、退休工人、起義人員,可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退休費,每月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1999年增加離退休費

1、調整范圍

(1)機關事業單位中1999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

機關事業單位中1999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退職人員”包括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和按魯革發[1972]143號、魯職人員“包括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和按魯革發[1972]143號、魯組[1981]553號、魯組[1986]4號、(1985)魯勞管字第092號等文件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人員。

2、標準和辦法

(1)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標準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2)退休人員,廳局(地專)級及以上、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休費;副局級、處(縣)級、副教授及相當職務的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休費;其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

(3)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休費。

3、其他政策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按本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或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原標準工資額劃杜計增離退休費的人員,可按“劃杜的職務“計增離退休費。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的離休人員,這次增加離休費津貼部分仍按40%的比例執行。

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已超過本職務最高職務工資檔次的,按本職務工資檔次與下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差額計發。

抗日戰爭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增加的離休費,均作為計發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并從一九九九年度執行。[page]

原享受工資標準提高10%的離休中、小學教師、護士,可按同職務同條件的在職人員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的檔差與此檔差的10%之和增加離休費。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和按國發[1986]26號、勞人險[1983]3號、中辦廳字[1985]676號、廳字[1985]340號、勞人薪[1985]22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專家、退休工人、起義人員,可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的增資額增加退休費,每月低于25元增加。

增加離退休費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列支。

4、審批程序

這次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市直部門、中央駐青有關單位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方案審批表》(附花名冊),各一式兩份(有基層單位的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蓋章后,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報青島市人事局離退休工作處審批;各市、區填報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方案審批表》(一式倆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報青島市人事局離退休工作處審批。

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個人審批表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存入本人檔案。

社會化發放

對象和范圍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市直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

參加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

2、發放項目

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職)費和生活物價福利補貼等。未納入統籌的其他費用,暫由原單位按規定發放。

3、發放程序

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與交通銀行簽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委托交通銀行代發養老金協議書》,明確職責,統一業務流程,為離退要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委托交通銀行為每位離退休人員開設活期儲蓄帳戶。辦理代發養老金《活期儲蓄存折》,并每月按時將代發養老金軟盤、清單,連同轉帳支票一并送交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應按提供的養老金數據,及時逐戶轉入離退休人員的活期儲蓄帳戶。

離退休人員可持代發養老金《活期儲蓄存折》,從每月發放養老金之日起,到交通銀行及其儲蓄所領取養老金。離退休人員應妥善保管該存折,如不慎遺失應立即到開戶銀行電腦部辦理掛失,并通知原單位和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

4、幾點要求

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應認真做好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明細的審核工作,定期將《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明細表》發給各單位。各單位要逐人、逐項認真核對,確保準確無誤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

各單位應及時掌握離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情況,當離退休人員及費用發生變化時,應于每當月10日前填報《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增減情況花名冊》,持有關證件,到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增減變化手續。

每年10月份,離退休人中應把本人的戶籍證明交給原單位,由單位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凡不能按時提供戶籍證明的,暫停發放養老金,冒領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居住外地的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委托原單位代發。

離退休人員如對發放的養老金有異議,可到原單位查詢;如有差錯,由原單位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后予以糾正。

遺屬待遇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犧牲(病故)后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基數項目

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人員項目

原標準工資

離休時的工資或退休時的金額工資(民優發[1991]12號)

2、增發離休退休費

1986年對錯受處理干部補升工資增加的離休、退休費(魯組[1986]21號)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提到行政14級和1956年定級后至離休時未級干部增加的離休費(魯老[1988]9號)

1989年對低工資離休干部增加的離休費(魯老[1989]8號)

1989年普調工資按發國[1989]8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民優發[1991]12號)[page]

1992年按國發[1991]74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民優發[1992]32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按國發[1993]79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1994年按魯組通字[1996]39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執行副省級工資標準)

1995年按國發[1995]3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1997年按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今后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3、生活補貼

(1)1988年增加的生活補貼5元(勞字[1988]42號)

(2)1985年按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17元(民優發[1991]12號)

原職務(崗位)補貼

1992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物價補貼(部分)

物價補貼11元(即簡化歸并前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和糧油補償6元)(民優發[1991]12號、錢財行字[1991]第174號)

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至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項目

原標準工資

離休時的工資或退休時的全額工資[即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含教、護齡津貼)]([1986]魯財行字第337號、民優發[1991]12號)

增發離休退休費

1986年對錯受處理干部補升工資增加的離休、退休費(魯組[1986]21號)

1989年普調工資按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民優發[1991]12號)

1992年按國發[1991]74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民優發[1992]32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按國發[1993]79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1994年按魯組通字[1996]39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執行副省級工資標準)

1995年按國發[1995]3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1997年按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今后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費[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0

生活補貼

1988年增加的生活補貼5元(勞字[1988]42號)

原職務(崗位)補貼

1992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物價補貼(部分)

物價補貼6元(即簡化歸并前的糧油補償6元)(魯財行字[1991]第174號、青人離退字[1998]36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人員項目

原標準工資

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含教、護齡津貼)(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增發離休退休費

1994年按魯組通字[1996]39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執行副省級工資標準)

1995年按國發[1995]3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1997年按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今后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人薪發[1994]48號、魯人福[1995]1號)

原職務(崗位)補貼

1992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page]

注:離退休人員犧牲(病故)后應列入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基數的其他個別項目,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人員計發1 2個月生活補貼基數項目

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休人員項目

1、基本離休費

離休時標準工資(國發[1982]62號、勞人老[1982]10號)

增發離休費

1986年對錯受處理干部補升工資增加的離休費(魯組[1986]21號)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提到行政14級和1956年定級后至離休時未升級干部增加的離休費(魯老[1988]9號)

1989年對低工資離休干部增加的離休費(魯老[1989]8號)

1989年普調工資時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89]82號、魯政發[1990]35號、[1990]魯人薪字第4號)

1992年按工齡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91]74號、(1992)魯人薪字第3號、魯人退[1992]5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93]79號、國辦發[1993]85號、魯人菥[1994]3號、魯人薪[1994]4號、魯人退[1995]4號)

1994年增加的離休費(魯組通字[1996]39號)

1995年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95]32號、魯人退[1996]2號)

1997年增加的離休費(人發[1997]91號、魯人退[1997]11號)

今后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人退發[1992]3號、魯人退[1992]5號)

生活補貼

1985年增加的生活補貼17元(國發[1985]6號)

1988年增加的生活補貼5元(勞字[1988]42號、[1988]魯勞險字第317號)

1990年增加的一級工資額的生活補貼([1990]魯人退字第14號)

原職務(崗位)補貼

1992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物價補貼(部分)

物價補貼11元(即簡化歸并前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和糧油補償6元)(青人離退字[1998]36號)

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至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休人員項目

基本離休費

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含教、護齡津貼)([1986]魯人老字第2號)

增支離休費

1989年對錯受處理干部補升工資增加的離休費(魯組[1986]魯組21號)

1989年普調工資時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89]82號、魯政發[1990]35號、[1990]魯人薪字第4號)

1992年按工齡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91]74號、魯人退[1992]5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93]79號、國辦發[1993]85號、魯人薪[1994]3號、魯人薪[1994]4號、魯人退[1995]4號)

1994年增加的離休費(魯組通字[1996]39號)

1995年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95]32號、魯人退[1996]2號)

1997年增加的離休費(人發[1997]91號、魯人退[1997]11號)

今后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人退發[1992]3號、魯人退[1992]5號)

生活補貼

1988年增加的生活補貼5元(勞字[1988]42號)

1990年增加的一級工資額的生活補貼([1990]魯人退字第14號)

原職務(崗位)補貼

1992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物價補貼(部分)

物價補貼6元(即簡化歸并前的糧油補償6元)(青人離退字[1998]36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離休人員項目

基本離休費

國家機關: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國發[1993]79號)

事業單位:職務工資、津貼(國發[1993]79號)

增發離休費

1994年增加的離休費([1996]魯組通字39號)[page]

1995年增加的離休費(國發[1995]32號、魯人退[1996]2號)

1997年增加的離休費(人發[1997]91號、魯人退[1997]11號)

今后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人退發[1992]3號、魯人退[1992]5號)

原職務(崗位)補貼

1992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省委、省政府決定)

教、護齡津貼(中發[1985]9號、[1986]魯人老字第8號)

警銜津貼(人薪發[1995]112號、魯人薪[1995]27號)

注:

個別離休人員享有的應列入計發1 2個月生活補貼基數的其他項目,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抗日戰爭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也按上述有關規定計發1 2個月生活補貼。

因公死亡后遺屬有關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合同制職工)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其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青島市人事局、財政局《轉發〈關于修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青人資字[2000]2號)執行,不執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合同制(臨時工)養老保險手冊

1、《手冊》由市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辦公室統一印制。

2、《手冊》適用于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從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生中聘用的干部、鄉鎮選聘干部(以下簡稱合同制職工)。

3、《手冊》用于記載單位和合同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并為合同制職工退休時計發其養老金提供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繳費金額的依據。

4、《手冊》由人事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核發,投保者所在單位填寫。投保者在職期間由單位保管,待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憑該《手冊》換發退休證。

5、《手冊》如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向核發部門申辦補發。

填寫《養老保險手冊》

單位經辦人一律用鋼筆(碳素或蘭黑墨水)準確認真填寫。金額數字符合規格、文字書寫要規范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如需更正,須用紅色墨水劃雙線將錯誤的數字和文字注銷,填寫上正確的數字并加蓋經辦人章。

《社會保險號碼》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標準(GB11643 89)的規定填寫,即居民身份證的十五位號碼。

編號,由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辦公室統一編制,市區的保險機構根據統一編號再編本地號碼。

“工作單位”是指核發《手冊》后工作單位的改變。

“參加工作時間”是指按照國家、省、市的文件規定,首次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時間。

“工作單位變更”是指核發《手冊》后工作單位的改變。

《手冊》中單位及個人繳納金額均按實際繳納填寫,收繳一次記一次,不得兩次合并記載。

合同制職工流動時《手冊》的使用

合同制職工在市轄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工作調動,《手冊》應隨其調動手續一并轉移,并繼續使用。

合同制職工調往管轄以外單位或因其它原因暫時脫離工作時,由單位將《手冊》送交機關事業單位保險機構保管,再次工作投保時單位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繼續作用。

使用《養老保險手冊》注意事項

1、各機關事業單位首次使用該《手冊》時,須先將合同制職工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貼好,并將社會保險號碼(即身份證號碼)、姓名、出生年月、性別、民旅、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單位欄填寫妥后,帶其單位介紹信及合同制職工身份證及時送社會保險機構加蓋鋼印,填寫編號、辦理核發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原使用勞動保險部門核發的保險手冊,須到人事部門所屬的保險機構換發《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page]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接收單位與原單位的養老保險屬同一保險機構管轄的,保險機構應將其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金,轉入接收單位本人的養老金帳戶。

接收單位的養老保險屬于另一保險機構管轄的,原保險機構應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金,按投保關系轉入相當的保險機構。

2、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

由機關事業單位到企業的,機關事業保險機構,應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金(不計息,不扣管理費,下同),按投保關系轉入勞動保險機構。

由企業到機關事業單位的:

a.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之前,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機構,應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金,按投保關系轉入機關事業保險機構。

b.一九九四年十月以后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機構,應將其九四年九月底以前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及1994年第十月以后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金本金(包括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金中按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9%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和本人應繳納月平均工資8%的部分),按投保關系轉入機關事業保險機構。

3、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調往外地的,機關事業保險機構應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轉往外的保險機構(如接收單位所在地未實行養老保險,可將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金退還本人)。

4、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經單位同意,考入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學習,參軍或被辭退、終止解除合同、開除以及辭職人員,應由原單位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其保險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不予退還。這部分人員原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與再工作后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合并計算繳費年限。并按上述一、二、三條中的規定辦理養老金轉移。

5、合同制職工在繳費期間出國定居或死亡的,個人繳納養老金的本金部分可退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

調整繳費基數

根據我市在職職工工資水平和城鎮戶口臨時工實際收入情況,暫定臨時工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不得低于220元,低于的以220元作為其繳費基數。

養老金計發辦法

符合享受養老金條件的臨時工,其養老金以本人退休前兩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含生活補貼費50元,下同)。即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年的,按70%計發;滿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增發1%,但最高不超過90%。

養老金達不到200元,按200元發給。

3、已辦理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其養老金低于200元的,按200元發給。

提高養老金標準

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自1999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自1999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的最低養老金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月200元調整到280元(含生活補貼費50元)。

調整繳費基數

自1999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最低為320元,低于320元的以320元為基數繳費。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

適用范圍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不參加地方統籌的除外)及其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鄉鎮選聘干部和經批準招用的長期頂崗臨時工等。

管理機關

青島市人事局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和各區(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社會保險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帳戶和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手冊記載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作為工作人員離退休(職)時計發養老保險金的依據。

養老金審核

審核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合同制職工。[page]

2、審核的依據和項目

養老金的審核按照青島市人事局、財政局《關于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再次簡化歸并及歸類管理的通知》(青人離退字[1998]36號)、青島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發[1999]87號)精神,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審核的項目為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職)費,包括:對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再次簡化歸并及歸類管理后,按規定發放的基本離退休費、增發離退休費、生活補貼、原職務(崗位)補貼、地方福利補貼(200 220元)、物價補貼(51/46元)、取暖補貼(80元/年)、護理費(110元)、離休特需補貼(12元)、離休降溫費(12元/年)、離休乘車費(40/30/16元)、離休生活補貼(6元),以及抗日戰爭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增發1 2個月生活補貼等。

3、審核的程序

(1)各區保險辦業務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政策規定,吃透并掌握文件精神;

(2)各區保險辦先通過微機打印出《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再次簡化歸并及歸類管理核對表》進行初審,然后交單位審核;

各單位要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明細逐人逐項認真核對,若無問題和差錯,由單位加蓋印章后送交區保險辦存檔;若有問題和差錯,由單位攜帶主管部門核定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待遇項目歸類管理核定表》及其他有關審批材料到區保險辦審核,經業務人員審核無誤后予以調整,并將審核調整后的數據錄入微機;

養老金審核調整完畢后,名區保險辦重新打印《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再次簡化歸并及歸類管理核對表》一式兩份,一份由保險辦蓋章后交單位備案,一份經單位蓋章后留保險辦存檔。

繳納養老保險費

1、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用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2、單位按上月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加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之和的24%繳納。

個人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由單位按月扣繳(在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全面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前,由單位給予補貼)。離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比例,可根據實際收支情況,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調整。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適量調劑。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于每25日前,其他區(市)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將支付養老金后的結余部門全額上繳市社會保險機構。當月或當季收繳的保險費不足支付養老金的,可先用周轉金墊付,然后由市社會保險機構適量調劑。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結算,按月繳納和撥付,繳撥工作同時進行。單位于每月20日前將《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表》、《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支付養老金申報表》及繳費工作人員、領取養老金離退休(職)人員花名冊,按保險工作管理權限,報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繳費和養老金撥付手續。養老金由原工作單位按月發放。

單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預繳1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周轉金,各區(市)收取的周轉金暫留區(市)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銀行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專戶。結余部門主要用于購買國家債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并接受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定期對所屬投保單位上繳和下撥養老保險金情況進行審核和檢查。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對弄虛作假、少繳冒領的,除補繳不足額追回多領額外,并處以非法所得額2倍以下的罰款。[page]

基金統籌項目

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

按規定統一發放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福利性補貼等。

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發放的開放城市補貼(35元)和一九九六年一月起增加的職務補貼。

離退休人員自九七年十一月起發放的離退休生活補貼(開放城市補貼)和九六年一月起增加的生活補貼(職務補貼)。

工作人員自1997年7月1日起調整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增加的工資(14元)以及按規定比例相應提高的津貼;自1997年10月1日起正常晉升工資檔次增加的職務(崗位)工資、津貼和自1998年1月起簡化歸并后增加的地方福利補貼。

離退休(職)人員分別自1997年7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的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以及自1998年1月1日起簡化歸并后增加的地方福利補貼。

工作人員自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的職務(崗位)補貼。

離退休人員自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的生活補貼(職務補貼)。

工作人員自九五年十月起正常晉升工資檔次增加的職務(崗位)工資、津貼和執行副省級城市工資標準后部分人員增加的職務工資、津貼。

10、離退休人員中自九五年十月起增加的離退休費、部分離退休人員九三年工資改革第二步增加的離退休費以及比照在職人員執行副省級城市工資標準增加的離退休費。

11、未列入統籌項目的費用,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養老金待遇審批

單位對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職)條件的工作人員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時,須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連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職)審批表》、本人檔案《養老保險手冊》及居民身份證等有關材料,按保險工作管理權限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后,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批。凡違反國家規定及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退休(職)的人員,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支付養老金。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1、在市轄行政區域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其養老基金的轉移

接收單位與原單位的養老保險屬同一保險機構管轄的,只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養老保險基金不轉移。

接收單位的養老保險屬于另一保險機構管轄的,原保險機構應將共個人帳戶部分的養老金本金,按投保關系轉入相應的保險機構。

2、在市轄行政區域內自行自支事業單位與未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由自收自支單位到未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原單位應于工作人中調出之月,及時到保險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其養老金予以保留,待接收單位應自工作人員調入起薪之月起,按投保關系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未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接收單位應自工作人員調入起薪之月起,按投保關系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3、在市轄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企業的,機關事業保險機構應自統籌之月起,將其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息之和),按投保關系轉入勞動保險機構。

其中,合同制職工應將其1994年10月至調出之月人繳納的養老金(本息之和),按投保關系轉移勞動保險機構。

(2)由企業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機構應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息之和),按投保關系轉入機關事業保險機構。未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其養老金由機關事業保險機構予以保留,待接收單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時予以合并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調轉時,社會保險機構應同時將其歷年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按投保關系轉入調入的社會保險機構。

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往外地的,機關事業保險機構應將其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金轉往外地的保險機構;接收單位所在地未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可將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本金退還本人。[page]

5、由外地調入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如原單位所在地已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養老金轉入相應的機關事業保險機構,調入前的工作年限(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固定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考入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參軍和被辭退、終止解除合同、開除以及辭職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金不予退還。這部分人員原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與再工作后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改變其合同制身份成為固定職工時,原單位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保險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其養老金予以保留,待接收單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時予以合并計算。

8、合同制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其養老金的轉移仍按青人字[1995]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

1、本市各級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及其全體在編職工(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人員除外),參加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2、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并統一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和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區屬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各縣級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所屬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和五市三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3、事業單位應當在2003年4月1日后30日內,新建單位應在取得事業單位登記證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養老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4、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市直和市內四區屬于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按在職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30.5%繳納。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當年收支差額部分,由市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測算后,由財政按期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2)職工個人當年按本人上月工資的3%繳納,以后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離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3)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收支統管的原則列入單位預算;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助資金應優先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4)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全額結算,按月繳納制度。財政統發工資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統發工資中心代扣,財政部門直接劃轉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他單位應當于每月20日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5、為參保事業單位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暫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劃入,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

基本養老保險手冊記載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的繳費記載作為參保職工離退休(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紀錄。

(2)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參保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職工死亡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可以繼承。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6、參保事業單位職工的繳費年限:2003年3月31日前,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003年4月1日后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繳費年限。[page]

7、按規定參保事業單位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職)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填報有關材料,根據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離退休審批手續;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職工自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8、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2003年3月31前已經離退休(職)的人員,按原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

(2)2003年4月1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事業單位調節金三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全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80;事業單位調節金標準另行規定。

(3)2003年4月1前參加工作, 4月1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四個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80;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按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繳費工資的1.4%;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與按原規定計發養老金的差額部分由過渡性調節金調節,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9、上述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的,經批準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滿一年減發2%,減發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三項之和的14%;不滿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應年限計算。本人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重新計發。

10、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進行調整。由所在單位填報有關材料,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增加基本養老金審批手續,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待遇調整手續。

11、參保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與原單位的管理關系暫保持不變。

12、參保事業單位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按規定隨同轉移。

1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兩級統籌。市直和市內四區屬事業單位實行市級統籌;五市三區屬事業單位,由所在區市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按照《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及《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的退職生活費;

(2)離退休(職)人員按規定增發的基本養老金和發放的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特需補助費、乘車費、護理費、冬季取暖補貼等;

(3)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14、住房增量補貼、住房租金補貼、住宅電話補貼、勞模榮譽津貼、老紅軍榮譽津貼、特殊行業津貼、禁食豬肉補貼等其他費用不列入統籌項目,由原單位按規定支付。

15、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部門依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16、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責令補繳欠繳數額,并依法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對逾期仍拒不繳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期間,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能晉職晉級,不能增薪、獲得獎金或兌現年薪工資,不能評選先進、獲得榮譽稱號,不能用公款配置車輛,不能公費出國考察。[page]

1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18、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1) 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變更登記的;

(2) 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

(3) 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

19、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養老保險費,并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見: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52號)

發布日期: 2002年12月9日

執行日期: 20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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