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離職務必提前告知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隨時都可以離職:
1、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勞動環境的;
2、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3、未依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管理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傷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法規規定員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其他情形。
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侵害或是違法限制自由的方法逼迫員工勞動,或是用人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無需要事前告之用人公司,就不用再等一個月了。
二、員工離職時怎樣結算工資
1、員工因違法或是毀約對公司單位導致巨大損失的,還是得承擔責任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員工應具有主觀過錯;
(2)賠付只算直接經濟損失,算不上間接損失。
2、具體補償新項目主要包含:
(1)公司單位招生錄取之而付款費用;
(2)用人公司向其收取的培訓費,但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申請辦理;
(3)對設備、運營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違約責任。
以上二點的重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必要時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需注意:該法規早已由國務院廢除)
3、有關合同違約責任,你需要留意《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合同違約責任承諾范疇限制: 僅限重點培訓費用的工作年限條文、保密義務、竟業三種情況。并且保密義務和竟業工作的人員僅限高管人員。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4、依照從前的要求,從員工薪水中扣費來賠償損害,扣取薪水不能超過工資基數的20%,且賬戶余額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但是由于企業員工獎懲條例早已廢除,因此。 法律規定: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須需注意:該法規早已由國務院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