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規定加班加點勞動仲裁怎么計算?
依據有關要求,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規范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當以下規范付款員工加班費:
(一)在日規范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鐘頭基數的150%付款加班費;
(二)在歇息日工作中的,理應分配其同樣時間的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低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200%付款加班費;
(三)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應當不低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300%付款加班費。
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為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薪水,且該工資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假如勞動合同書的薪水新項目分成“標準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理應以各類薪水的總數做為數量計發加班工資,不可以以“標準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獨立一項做為測算數量。假如勞動合同書沒有確立承諾薪水金額,或是合同約定不確立時,理應以基本工資做為測算數量,只要是公司單位立即付款給員工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等都歸屬于基本工資,但一般覺得加班工資、飯食補貼和安全生產補助等理應扣減。自然,無論是依照那類方法明確薪水金額,都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
實際計算方式為:將員工自己的薪水換算為鐘頭薪水,即加班工資=〔月薪資÷(月計薪天數÷8鐘頭)〕×加班加點時數×加班工資記提占比(150%、200%、300%),假如公司單位要求的加班費小于該規范,則應按前述方法測算得到的金額付款加班工資。
二、員工討要加班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關于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性過程中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被告方了解或是理應了解其支配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第四款要求,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因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此條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時效期內的限定;可是,勞務關系停止的,理應自勞務關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內明確提出。
提出訴訟需要的一方理應自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型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申請書。勞務關系消除或是停止后形成的付款薪水、經濟補償、福利工資待遇等異議,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公司單位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要依照相關的要求給員工測算加班工資,加班費的測算規范以不低于鐘頭的基數的150%-300%來付款。假如公司單位不依照相關要求給員工清算加班工資是違反規定的個人行為,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組織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保養自身的利益不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