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統治者通過學習中原王朝制度,使宣徽院制度逐漸趨于完善

日期:2023-06-25 12:46:2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如皇帝在元上都進行游玩、避暑、游獵、宴享等活動,“世祖皇帝定兩都以受朝貢,備萬乘以息勤勞,次設有恒處,車廬有恒治,春秋有恒時,游畋有度,宴享有節,有司以時供具,而法寓焉”。

掌管皇帝玉食是宣徽院的基本職能,且掌諸王宴享,這保證了皇帝在上都巡幸時,宣徽院能較好的履行其職能。但如一些具體的服務部門,如掌酒食的機構,需就地取材,這就需要上都內設置這些宣徽院的下設機構。

宣徽院主要官員宣徽使,是皇帝身邊的近臣,需要在巡幸時隨時跟從,而當皇帝在元大都時,元上都另設一套宣徽院衙署顯然不能隨時跟皇帝保持聯系,這可能是元大都設總衙署,元上都設宣徽院下屬官署的原因。

關于元大都宣徽院衙署的具體位置,《析津志輯佚》中詳細記載了元大都內城池、河道、街巷、衙署等內容,其卷一《城池街市》中載:“樞密院南轉西為宣徽院,院南轉西為光祿寺酒坊橋。”而樞密院衙署位置大致位于皇城以東,燕帖木兒發動宮廷政變時,“分處腹心于樞密,自東華門夾道重列軍”。

可見樞密院在皇城以東很近的地方,宣徽院分布在皇城以東,北鄰樞密院,宣徽院以西又分布著宣徽院的下屬機構,如光祿寺、尚飲局、尚醞局等都分布在皇城周圍,能更為便捷的為皇帝提供玉食及酒曲。

宣徽院西側的光祿寺橋直對皇城東二紅門,可更快速到達皇城內部,符合宣徽院隨時掌管皇帝玉食的職能。從總體上看,宣徽院及下設機構緊靠皇城,北鄰樞密院,既能保證對皇帝飲食的照顧,又可近距離參與樞密院政務,足以見得其在元代地位之高,是重要的政治機構。

龐雜的機構設置

元代宣徽院在大都僅有一個總衙,不分南北兩院,元大都及元上都設有宣徽院的下屬機構。宣徽院機構龐雜眾多,下設諸多的內屬機構。

按其功能種類可分為以下幾個類別:第一類是掌飲食及飲食的供應機構,有尚食局、大都生料庫、上都生料庫、大都太倉、上都太倉、大都柴炭局、上都柴炭局、沙糖局、永備倉、豐儲倉。

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淮安州屯田打捕提舉司等九處提舉司、抽分場提領所十處、圓米棋子局、軟皮局、手號軍人打捕千戶所為其內附機構)、龍慶栽種提舉司、弘州種田提舉司、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建寧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

第二類是掌制酒及酒原料供應的機構,有光祿寺、大都尚飲局、上都尚飲局、大都尚醞局、上都尚醞局、大都醴源倉、上都醴源倉、尚珍署、安豐懷遠等處稻田提領所。第三類是掌牧養牲畜的機構,如尚舍寺、尚牧所、豐潤署。第四類為接收無主的人口、奴婢、牲畜錢糧的闌遺機構——闌遺監。

第五類是負責儲備的機構——諸物庫。元代宣徽院下設機構眾多,一些執掌內廷酒曲、膳食、柴炭的機構,元大都和元上都皆有設置,如生料庫、太倉、柴炭局、尚飲局等,這也從側面說明宣徽院是執掌內廷膳食、燒柴做飯、供應宴飲酒曲的重要機構,尤其是制酒機構眾多。

兩都的制酒機構各設三個,即尚飲局、尚醞局和醴源倉,還有光祿寺、尚珍署、安豐懷遠等處稻田提領所,加起來共有九個,占據宣徽院下設機構總數的三分之一,體現出元朝王室對于酒曲需求量之大,保留了草原游牧民族的飲酒傳統。

負責內廷飲食及飲食的供應機構共十五個,尚食局、大都生料庫、上都生料庫、大都太倉、上都太倉、大都柴炭局、上都柴炭局、沙糖局、永備倉、豐儲倉、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龍慶栽種提舉司、弘州種田提舉司、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建寧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其所供應內廷食品種類之多。

如粱米、米豆、油面、酥蜜、沙糖、湖泊山場漁獵之物、瓜果桃梨等物,保證了內廷日常膳食種類的多樣性。尚舍寺、尚牧所、豐潤署為皇室牧養牲畜的同時,還能為內廷供應一部分乳酪。闌遺監掌收無主認領的流散人口、牲畜與財產,儲物庫則掌出納諸物之事。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品階在三品、四品、五品、六品、七品、九品中均有分布,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和光祿寺品階最高,蓋因以上兩機構還存在下設機構,負責的事宜較多,所以地位較高。

從總體來看,宣徽院的下設機構覆蓋了內廷事宜的諸多方面,是總覽內廷事宜的重要機構。此外,還存在一些機構,在世祖創制之初曾隸屬于宣徽院,但到元世祖朝末期,由于制度的完善以及宣徽院下設機構與其他機構的一些職能出現重疊。

退出宣徽院的機構

于是這些機構逐漸退出宣徽院,如“太府監,秩正三品。領左、右、藏等庫,掌錢帛出納之數”、“太府監所儲金銀,循先朝例分賜諸王”,太府監儲藏錢帛金銀的職能就與原宣徽院儲物庫的職能造成重復,一個宣徽院不能出現兩種職能一樣的機構,這就是太府監退出宣徽院的原因。

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禮部,侍儀司“掌凡朝會、即位、冊后、建儲、奉上尊號及外國朝覲之禮”,而宣徽使本身具備掌朝會禮儀,宴享諸王的職能。儀鳳寺,“掌樂工、供奉、祭饗之事”,儀鳳寺掌樂工的職能與禮部發生沖突,直至至元二五年(1288年),儀鳳寺“歸隸禮部”,儀鳳寺退出宣徽院成為禮部的下設機構。

拱衛司于至元三年(1266年)始設,至元九年(1272年),“升拱衛司為拱衛直都指揮使司”,其所執掌多為儀衛之事,于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從隸屬宣徽改歸禮部,教坊司也于同年隸于禮部。

太醫院也曾有一段時間隸于宣徽院,太醫院“掌醫事,制奉御藥物,領各屬醫職”,掌一切醫藥事務,更多的是作為醫藥管理機構,至于太醫院為何要隸屬宣徽院,可能是對金朝宣徽院制度的學習,金代的太醫院就曾隸屬于宣徽院。但為何又退出宣徽院?同樣也存在職能重疊的現象,宣徽院的太倉就有掌管藥品的職能。

“內府支持米豆,及酒材米曲藥物”,太醫院退出宣徽院也說明對于金代宣徽院制度學習的不徹底,同時統治者對于機構職能也在進行探索整理,正是學習中原王朝制度的過程。

光祿寺自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退出宣徽院隸于省部,可能是統治者為了更好地向地方尋求酒原料及供應地,以及宮廷用酒的大量需求,需要讓光祿寺官員深入地方,了解各地酒資源分布情況,經過六年地方經驗的積累。

光祿寺能夠從地方調取更好的酒曲原料用于內廷用酒,加之元朝保留了草原游牧民族飲酒的習慣,因此又于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又隸于宣徽院。

從以上幾個機構從隸屬又退出宣徽院的經過可知,元朝所設宣徽院是向金代宣徽院學習的過程,如在金朝,太醫院、侍儀司、拱衛直都隸屬于宣徽院,但由于元代宣徽院職能的特殊性,使其與宣徽院下設機構的職能構成重疊,因此需要進行機構的調整與整合。

從至元四年(1267年)“以太醫院、拱衛司、教坊司及尚食、尚果、尚醞三局隸宣徽院”。再到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太醫院、光祿寺、儀鳳寺、侍儀司、拱衛司皆毋隸宣徽院”。

結語

總的來說,由此可見,元代統治者在學習中原王朝制度進行反復的摸索,考慮各機構之間的關系及職能,還有官吏人員的分配等問題,統治者在金代宣徽院制度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學習、吸收,同時這也是元代宣徽院制度逐漸趨于完善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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