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社保關系“掛靠”、社保費代繳服務,不屬于《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沒有勞動關系,“掛靠”繳納社保,這對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沒有勞動關系,不能在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保職工在用人單位參保,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擬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購房、積分入戶、小孩上學、車牌搖號樣樣都要看社保記錄,中途還不能斷繳。
一些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就會通過代繳公司掛靠社保,或者在親戚朋友的公司掛靠社保,這種做法到底靠不靠譜呢?
(一)社保掛靠不合法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即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以廣東省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