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部分參保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津貼報銷時,被告知自己的生育津貼已經超過辦理期限。對此,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解釋,生育津貼待遇申請時間是有規定的,超過辦理期限,將無法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按照規定,對于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用人單位已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舉個例子,如果寶媽是2016年2月3日生寶寶的,用人單位已墊付生育津貼并且累計為其繳納生育保險1年以上,在2017年2月28日前,寶媽的用人單位可向參保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對于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或者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未墊付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在產假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對于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是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