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6分鐘身亡被認定工亡!關于工傷認定,這些法律點你知道嗎?

日期:2023-04-13 11:32:0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員工剛入職,還沒來得及為其辦理繳納保險手續便發生意外,該如何認定工傷?

關于用人單位未給新入職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如何處理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關于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用人單位參保后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也就是說,原則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用人單位負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社保中心對參保繳費前因工傷產生的費用不具有支付義務。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且職工在繳費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如職工系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了工傷事故,那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02

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03

發生工傷后,該如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實際生活中,經常有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而事情發生后,用人單位和雇主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勞動者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書面材料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應掌握用人單位和雇主的詳細信息,并保存好醫療費等單據,便于以后發生糾紛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給予工傷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發生事故傷害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工傷后,由社保工傷賠償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04

針對此種情況,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立即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當月,由于社會保險費用的按月繳納機制,勞動者當月的社會保險已由原用人單位繳納至月末,導致新用人單位無法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而勞動者恰在該“真空期”內發生工傷,為避免公司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造成的經濟壓力,故建議:

1.盡可能將辦理員工入職手續與社保繳納同時段進行。建議用人單位與待入職員工在正式入職前進行充分溝通,提前準備繳納社保所需各項材料,盡可能將為員工辦理入職與繳納社保同時進行。

2.為處于“真空期”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如果無法做到用工時間與社保繳納時間的無縫對接,則建議公司為處于“真空期”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如雇主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選擇商業保險的時候應當注意選擇當月生效的投保模式,如果購買次月生效的商業保險則無法實現投保的初衷,一旦員工當月發生意外事故,仍然需要用人單位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此種方法用人單位成本較大,單位可根據員工工作性質等綜合因素確定是否購買商業保險。

作者|朱嬋嬋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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