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認為,在小楊依公司通知停工待崗,此期間公司應支付小楊工資,對小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但認為公司已為小楊繳納了失業保險,小楊應當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小楊稱公司向社保局申報離職原因錯誤,該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對小楊主張公司支付失業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小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楊不服判決,向重慶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就該案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再審該案。再審認為,因公司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的材料中,錯誤地將小楊離職原因由“辭退”填寫為“辭職”,且未在合理期限內變更登記,未領取到失業保險金,該損失應由過錯方即某石化公司承擔。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楊請求公司賠償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訴求。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什么?
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并通過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方法,為失業人員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失業保險金是員工在失業了之后,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得到的賠償金。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以下列條件的,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①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②(最后一家用人單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
④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劃重點!“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原因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①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②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③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④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
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然而,一些公司認為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相應的條件太多,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也沒有太大的意義,但如果公司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則是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社保包括失業保險,由單位和員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也有規定,因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等原因,造成失業人員不能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總額的二倍給予賠償。
失業保險金如何繳納?
各地規定有所不同,以浙江省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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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照其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工資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確定。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社會基本生活費用水平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標準向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此外,浙江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屬于公司的法定義務,可以穩定員工的生活,還可以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可以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合同內容,并嚴格按照法律要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以避免員工離職時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用工問題,可以咨詢法保網在線法務,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獲得專業用工管理建議,及時規避風險。
注:文中人名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來自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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