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屬于行政裁決中一并核查范疇的有什么?
1.國防安全、外交關系等我國個人行為;
2.行政單位制訂、公布的具備廣泛約束的決策、指令;
3.行政單位對隸屬國家公務員或其它工作員做出的考評、人事任免、調節、解雇、逃避等人事部門處分決定、薪水福利工資待遇等事宜的處分決定和紀律處分;
4.不具備強制權的行政檢查個人行為;
5.上級領導行政單位勒令下屬行政單位依規執行規定崗位職責的個人行為;
6.行政單位對到訪問題做出的沒有要求新的支配權、責任的反復解決個人行為或是實證性回應;
7.行政單位貫徹落實歷史時間遺留下現行政策問題的個人行為;
8.公安機關、國防安全等機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確立受權執行的個人行為;
9.協商個人行為及其法律法規的訴訟個人行為;
10.行政單位與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中間的民事經濟糾紛;
11.對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支配權、責任不造成具體危害的個人行為;
12. 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明文規定的別的不屬于行政裁決范疇的個人行為。
二、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理應具有哪些標準?
1.有明晰的申報人和符合要求的異議人;
2.申請者與行政確認有利益關系;
3.有主要的行政裁決要求和原因;
4.在法律規定申請辦理期內明確提出;
5.歸屬于行政復議法要求的行政裁決范疇;
6.歸屬于接到行政裁決申請辦理的行政裁決組織的崗位工作職責;
7.別的行政復議機關并未審理同一行政裁決申請辦理,法院并未審理同一行為主體就同一客觀事實提到的行政訴訟法。
總的來說,一般來說合乎法律規定容許行政裁決的情況,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知曉該行政主體之日起六十日內明確提出復議申請辦理,可是假如超過時間限期、或是不滿足法律規定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核查的情況,是不能辦理的,申請者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可以申請書,還可以口頭上申請辦理,滿足條件理應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