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職工福利費如何財稅政策?本文結合現行政策分析如下:
一
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即職工福利費只有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夠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并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會計上的工資薪金提取數總額。
在實務中,有的企業采取與工資一并造表發放福利性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
職工福利費的扣除基數。
職工福利費的扣除基數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 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 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規定:“合理工資薪金”可按五個原則進行確認: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應當注意:職工工資薪金,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在單位有“職位”或“崗位”,還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
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要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對于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資部分由以往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改變為“勞務費”,不再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從而不能再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計算職工福利費扣除的基數。
2.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視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分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總額,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計算職工福利費扣除的基數。
三
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
企業所得稅和會計處理對福利費范圍界定有所不同:
會計上,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根據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確認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但是能否以職工福利費的名義稅前扣除,則需要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進行判斷。如果滿足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則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稅前扣除工資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但需要注意:
(1)企業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差異。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財務規定明確將“職工集體宿舍”作為集體福利部門;而稅法規定則不包括。稅法雖未提及“職工集體宿舍”但可作為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
(2)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財務規定明確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規定應從重組企業凈資產中預提;而稅法規定的福利費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重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從重組清算所得中“據實”扣除。
(3)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的差異。
財務規定:已實行貨幣化改革,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而稅法規定將通訊補貼排除在職工福利費范圍之外,并且不區分是否實行貨幣化改革,將企業為職工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
四
職工福利費與個人所得稅。
企業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福利費也屬于職工薪酬范疇,但《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一條的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法規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以下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額度各地執行標準不一,請關注當地具體執行政策,可參考當地公務員的相關差旅補貼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
職工福利費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職工福利費的會計分錄:
(1)發生福利費支出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現金/累計折舊等
(2)對于不同的職工類型,分配計入不同的科目:
借:生產成本—人工成本
管理費用—人工成本
銷售費用—人工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按新準則的要求,有關職工福利費的支出均要經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以便完整歸集人員成本。
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新準則下福利費通常據實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額的問題,但企業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在會計年度終了經調整后應該沒有余額,但這并不意味著職工福利費不允許存在余額,在會計年度中間允許職工福利費存在余額,如企業某月提取的福利費超過當月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則職工福利費就存在余額。
福利費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紅字沖回多提的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