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將從這幾個方面給大家介紹職工福利費!
(一)定義
(二)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業務
(三)稅前扣除憑證規范
(四)熱點分析
TOP1
定義
01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宿舍、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02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加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03
按照規定其他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對。
在具體操作中傾向于從福利性質將其分為另外三種類型:
(1)發放各種貨幣補貼或福利
典型的如交通補貼、通訊補貼、住房補貼、醫療補貼、困難補助、撫恤金、安家費等。
(2)發放實物性質福利(發東西)
逢年過節公司發給員工的月餅、粽子、米面油等各項福利品。
(3)集體福利性消費
集體旅游、員工食堂、員工聚餐、員工其他各項同公司有關的集體消防活動。
04
工資薪金很多時候同職工福利費難以區分,尤其是在發放貨幣性補貼這個部分。這里給出幾個判斷標準:
(1)貨幣性補貼如果在薪酬管理制度中體現,且隨工資每月發放的,可以計入工資薪金。(國稅總局2015年34號公告)
(2)發放實物如果是集體性質人人有份,屬于福利,如果是針對個別員工的獎勵應計入工資薪金。
(3)集體福利性消費通常屬于福利,但對于旅游消費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個別員工的獎勵型旅游應計入工資薪金。(財稅[2004]11號)
05
職工福利費的個稅風險分析
如果是貨幣性補貼,應區分兩種情況判斷:
——按照2015年34號公告歸屬于工資薪金的,按照工資薪金的規則合并繳納個稅;
——不屬于工資薪金的福利性質補貼,大約有八種,除符合條件的誤餐補助、差旅費補助、生活補助費及一定范圍內的交通補助和通訊補助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貨幣補貼均應并入當期工資繳納個稅。
如果是發放實物,無論是個別人的獎勵計入工資薪金還是人人有份計入職工福利費,按照稅法規定均應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集體福利性消費通常不需要并入員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在2012年所得稅司答疑中涉及到了這個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TOP2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業務
01
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02
將擁有的房屋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或租賃住房等資產職工無償使用。
03
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補貼的商品或服務
04
業務處理
(1)過節發放職工的現金過節費。
(2)過節發放職工月餅、粽子等實物。
(3)價值應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發放的節日慰問品價值應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各地工會也發布了年度節日慰問品發放的標準.。
另外,單位發放節日補助、午餐補貼等福利時,盡量不要發放現金,是因為企業除了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還要兼顧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稅務機關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過節了職工集體聚餐花費。
(5)過節了職工集體外出旅游花費。
(6)過節了發放困難職工補助金
(7)過節了公司舉辦晚會花費了
05
特殊事項的特殊規定
(1)交通、住房、通訊補貼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第(一)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只屬于財務核算的變動,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即交通、住房、通訊補貼仍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為“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內稅前扣除。
(2)節日補助、午餐補貼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這里需要注意“誤餐補貼”和“午餐補貼”的區別。如果是誤餐補貼則應另當別論。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誤餐補貼不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房地產企業在郊區開發項目,前期尚未設立食堂時,可以發放誤餐補貼。但是如果項目部已經設立了食堂,財務人員常駐項目部收銀,此時項目部屬于工作單位的一部分,再發放誤餐補貼,應并入“工資薪金”。
(3)奢飾品服裝
房地產企業提供稅務咨詢時,經常會抽查企業憑證進行檢查。房地產企業憑證中常常出現老板或者管理人員用作報銷的奢飾品服裝的發票,可能這里存在一些誤解。
我們知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例如,我們經常見到房地產企業為了提高企業形象、為銷售人員制作銷售制服。部分房地產企業為了打造品牌,為全員定制帶有企業LOGO的制服、要求統一著裝。
而個別人員受用的服裝,屬于個人消費,不應在公司賬務中列支。
TOP3
稅前扣除憑證規范
1、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制度
(1)明確職工福利費的項目
(2)明確職工福利費的標準
(3)明確職工福利費的審批流程
2、購買應稅項目支出【一般應取得正式發票】
3、支出現金項目【現金支付的審批手續費、領用手續費】
4、內部核算憑證【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
TOP4
熱點分析
1、內外混淆——公司支付給食堂購買大米等款項。需要食堂實際使用后才能扣除,不能是在撥付即可扣除。
2、職工福利費混用其他費用——職工探親交通費混入差旅費等
3、計算不準確【工資薪金總額不得扣除涉及的職工福利費也不能扣除】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并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會計上的工資薪金提取數總額。“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勞保用品的界限
(1)勞保用品是可以全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是不能全額扣除。
(2)有明確的使用要求【強調工作性質必須】。
(3)統一制作或購買【標準統一、購買渠道相對固定】。
(4)用途一定是與公司經營相關的。
(5)不能以發放現金或者報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