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5-06 11:36:5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發放對象

3.扣稅說明

(一)現金紅利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 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3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35元,待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215元。

(3)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21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QFII取得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由公司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21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后每股人民幣0.121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6)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135元。

(二)轉增股本

本次轉增的資本公積來源為公司股本發行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本次資本 公積轉增股本不扣稅。

五、股本變動表

公司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六、攤薄每股收益說明

實施送轉股方案后,按新股本總額247,062,172股攤薄計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為0.32元。

七、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10-84423548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電力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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