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具有臨時性、短期性等特征。
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分
1.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特定性。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由勞動法律法規來規定。只有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
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也可以是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之間的關系。
2.主體地位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
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系,彼此之間的關系無從屬性。
3.權利與義務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工資待遇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和待遇,而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不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4.調整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而勞務關系則主要由《民法典》調整。
5.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對外責任上,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務關系中,一般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6.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因勞動關系所產生的爭議,須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未經仲裁不得進行訴訟。而勞務關系糾紛則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
7.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關系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為了保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國家通過大量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予以規制。同時,國家對于勞動關系的干預,涉及勞動者求職、就業、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履行、終止、解除的全過程。
勞務關系作為一種民事關系,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僅適用于勞務合同的履行中約定條款,受國家行政部門干預程度低。
當然,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認定,需要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本質進行分析。
常用區分方法
看是否具有從屬性,即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比如,看提供勞務的一方是否需要遵循公司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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