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嚴重的就業前景,在校大學生在找工作全過程中該留意什么法律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呢?近日,專升本報名尤其邀約某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于此事開展了系列產品講解。
刑事辯護律師說,在校大學生在應聘求職時要最先掌握所要簽署有關裁判文書的基本概念及彼此之間關聯,要了解《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是兩類不一樣的裁判文書。 《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由院校、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一同簽定后起效的裁判文書,是院校制定學生就業計劃方案、用人單位申請辦理用工指標值的首要根據,對簽訂的三方都是有約束。因而,在校大學生在簽署合同書前一定要仔細閱讀文章合同書的各種條文,在確認可以接納上述條文的基本上才可以簽署。反過來,假如對該合同書不用高度重視,在沒有掌握協議書具體內容的情形下盲目跟風簽署,一旦沒法執行協議書承諾的責任,在校大學生將承當合同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書》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中間建立勞務關系,確立彼此權利與義務相互關系的協議書。勞動合同書是畢業生就業、享有相對應薪酬福利工資待遇及其維護保養自身合法權利的重要環節,是具備關鍵位置的裁判文書。做為員工,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署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要求: “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已創建勞務關系,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書。” 刑事辯護律師詳細介紹,《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二者均為具備效力的公文,均屬于合同書,都遵循公平自行的簽訂標準。二者的不同點取決于:第一,簽訂行為主體不一樣。《就業協議書》簽署方涉及到大學畢業生、院校及其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書》只涉及到員工和用人單位,在其中員工中包含大學畢業生。
第二,承諾的具體內容不一樣。《就業協議書》是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基本創建的協議書,通常承諾的信息非常含糊,基本上不涉及到協議書人間的實際權利與義務;《勞動合同書》則反過來,它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創建法律行為的最后協議書,合同書中理應實際承諾:勞動合同期限和使用限期、工作職責和運行時間、勞務報酬和商業保險、福利工資待遇、生產制造情況或作業標準、工作紀律和政冶工資待遇、勞動合同書的變動和消除、法律依據、被告方訂立的其它事宜。 第三,法律認可不一樣。《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具體內容詳實實際,一旦二者承諾的具體內容互相分歧,在沒有違反公平公正自行準則的基本上一般以《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信息為標準,即《勞動合同書》的法律認可高過《就業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