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如何扣除?這樣處理才規范

日期:2017-07-23 07:26:1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如何扣除?這樣處理才規范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如何扣除?這樣處理才規范


核算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費用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注意事項

⊙退休職工的費用。

⊙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職工勞動保護費。

⊙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

⊙職工的學習費。

⊙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等)。

即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的范圍,與我們通常所說“企業職工福利”相比大大縮小。

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冊

稅收征管要求對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單獨設置賬冊。國稅函[2009]3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有的企業在管理費項下設“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這類企業應及時調整賬冊,將員工福利歸集到“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稅收上認定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與會計上確認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一致。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不一定等于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要先沖減職工福利費余額。 




 職工福利費支出需憑合法憑據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釋,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具體事項具體對待。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只要能夠代表職工利益的費用就可以憑合法憑據列支,屬于合理福利費列支范圍的人員工資、補貼則不需要發票。

對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和對外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發票。如果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仍未將跨年度的福利費發票落實到位,一旦被查實,就得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并補繳相關稅款。



職工福利費稅務處理的案例分析


        企業職工福利形式多種多樣,有發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也有組織員工旅游、療養等支出,在端午、中秋等重要時刻也會組織聚餐、分發禮品,那么這些職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又該以何種標準在稅前扣除?下面,我們就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來說明。

 

情況一:企業聚餐,產生的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對于文件中沒有列舉提到的費用項目,根據2012年總局所得稅司在線訪談時的答復,如果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情況二:某企業組織員工旅游,旅游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組織員工旅游如符合上述關于工資薪金規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則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如安排優秀員工旅游。對全體職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如果是屬于工會組織活動的旅游支出,應作為工會經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情況三:某企業中秋晚會并發放員工禮品,產生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此情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此處暫不說明)的處理,同時應區分贈送的是自產的貨物或外購的貨物兩種情況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發放禮品給員工,在所得稅方面應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原則,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以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做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并調整視同銷售成本。同時企業將貨物當做福利發放員工,則應按照福利費的標準在稅前進行調整。 


如果企業贈送的對象為客戶的(買一贈一除外),也在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同時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增值稅方面,如企業是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視同銷售貨物,應計算繳納增值稅;如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的,則不視同銷售貨物,但一般納稅人就該外購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如果企業贈送的對象為客戶的,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范疇,應視同銷售貨物,應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該外購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情況四:某企業安排優質客戶旅游,旅游費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該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費,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情況五:某企業在酒店舉行會議,發生的會議費、餐飲費、住宿費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企業實際發生的會議費、餐飲費、住宿費等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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