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放的對象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用友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上海益倍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和共青城優富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所持股份2022年年度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本次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6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暫按10%的稅負代扣個人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每股現金紅利0.054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有關規定,按照10%的企業所得稅率代扣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54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滬股通”),公司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每股現金紅利0.054元。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6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與投資者關系部
聯系電話:010-62436838
特此公告。
用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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