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發年終獎金是不是法律義務

日期:2023-03-27 11:09:1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派發年終獎金是不是法律義務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公司一定要給員工發年終獎金,這是屬于公司的管理權。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制度或是與勞動者簽定的工作雙方約定了年末可發年終獎金,因此公司就理應按照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或是工作合同約定向員工派發年終獎金。假如企業未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或是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派發年終獎金,員工能夠申請勞動仲裁,認為派發年終獎金。

二、年終獎金的證明責任理應怎么分配?

年終獎金的證明責任,牽涉到年終獎金的相關規定、承諾、派發國際慣例、派發規范、派發要求等質證難題。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質證標準,依據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公司把握管理年獎獎證據特點,融合彼此之間的質證水平,依據優點直接證據標準,有關年終獎金的舉證責任分配,理應遵照或充分考慮如下所示標準:

1、在用人公司不予以認同彼此存有年終獎發放承諾的情形下,職工應質證舉證彼此存有年終獎發放的承諾、要求,或是用人公司有關年終獎發放的一方服務承諾或派發國際慣例等證據,實際例如勞動合同書或是管理制度上存在年終獎發放的相關規定,用人公司近期一兩年向員工派發年終獎金等直接證據;

2、員工已舉證證明存有年終獎金的承諾、要求、單方面服務承諾或派發國際慣例等,或是用人公司對年終獎發放承諾不持異議的情形下,用人公司理應就年終獎發放的承諾、管理制度、規范化通告、年終獎發放標準和標準、員工勞動所得年終獎金額度及其測算根據等方面進行質證;

3、如職工已質證同職位或是相仿職位別的員工已獲得年終獎金,用人公司理應就不予以派發員工獎金的正規依據或是承諾開展進一步質證;

4、用人公司理應就是不是已經派發年終獎金開展質證;

5、雙方對發放某筆賬款存有法律性質異議時,員工針對賬款法律性質是否為年終獎金承擔證明責任。

有關年終獎金發放,還需由員工最先舉證證明彼此存有年終獎發放的承諾,及其員工是否具有年終獎發放標準,在彼此都無承諾的情形下,年終獎金是不是派發,歸屬于用人單位運營管理管理權,不可太多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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