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訴訟、訴訟工作進展:
2007年9月3日,企業子公司**鑫茂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科技園區企業\')與**登*捷地產有限公司(下稱\'**捷企業\')簽署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合同》,后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及執行難題產生異議(有關進度公示詳細2008年11月15日巨潮資訊網及《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發表的《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2009年2月10日,科技園區公司收到天津高級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書(【2009】津*民一終字第0003號),裁定駁回科技園區企業的提起訴訟,保持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二、此次判決結論對企業今天盈利或過后盈利的危害:
此次天津高級法院判決保持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科技園區企業提及的案件將結束,天津市監察委員會可獲得訴訟地域管轄,并且對**捷企業仲裁請求開展案件審理。如監察委員會判決市場銷售合同終止并判決科技園區企業賠償損失,科技園區企業應退回登*捷預付購房的錢并支付違約賠償金(1322萬余元),依據這一結果科技園區企業將按違約金賠償金額記提預計負債,進而對我們公司判決當期利潤造成相對危害。
但是由于彼此已簽定如果有條件生效《和解協議》,**鴻捷公司與科技園區企業以前因房屋驗收及解抵押等狀況嚴重影響履約進度,但由于該《和解協議》依然在認真履行中。如《和解協議》在仲裁庭案件審理期內或是有關裁定實行以前執行結束,仲裁庭的裁定將不用實行,最終的結果對企業當期利潤產生的影響詳細有關公示(有關公示已發表于2008年7月12日巨潮資訊網及《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
三、備查簿文檔:
天津高級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書(【2009】津*民一終字第0003號)
**鑫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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