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中間相互出讓其所有或部分股份。
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進行股權轉讓,應當經公司股東半數以上允許。公司股東應從總體上公司股權轉讓事宜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股東征求同意,公司股東自收到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回復的,算作允許出讓。公司股東過半數不愿意轉讓,不同意的公司股東理應選購該轉讓股份;不選購的,算作允許出讓。
經股東允許轉讓股份,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有優先權。多個公司股東認為履行優先權的,共同商定分別的消費占比;協商未果的,根據出讓時各自股權比例履行優先權。
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除外,從其規定。
剖析表明
1、持股人中間出讓沒有限制;
2、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出讓其投資時,必須經過公司股東半數以上允許。視作允許轉讓情況包含:公司股東自收到進行股權轉讓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回復的;不選購轉讓股份的。
3、公司股東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4、2個左右公司股東與此同時認為所有權時,先商議,協商未果的按股權比例履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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