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酒類銷售有限公司訴吉通網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等電信網合同書

日期:2023-06-13 12:06:0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被告人:吉-通網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子公司(下稱吉-通宜昌市子公司).被告人:吉-通網絡通訊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吉-通企業)。

原告知稱,2002年7月17日,我公司和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簽署《全國漫游企業聯名卡合作協議》(下稱《協議》),承諾: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給我企業制做提供一種顏值為8塊的吉-通IP電話卡10萬多張,我司付款合同款40萬余元,我司運用此卡開展營銷和品牌宣傳主題活動,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確保我司運用此卡開展營銷和品牌宣傳話動合理合法,并協助給予對此卡客戶的熱線服務。合同簽署后,吉-通宜昌市企業按約遞交了10萬吉-通Ip手機卡,我企業也按約付了40萬余元合同款。

我企業將吉-通IP電話卡隨我公司的酒類產品相繼投入市場6萬余張以后,收到很多用戶和消費投訴,稱此卡無法使用或不能正常應用。我司才發現此卡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過后我司進行了很多調研,獲知吉-通IP電話卡開通大城市非常有限,湖北僅開通武漢市、襄陽、宜昌市三個大城市,且僅限于市區應用,縣里、近郊區也沒有開啟;在開通了的大都市也無法正常啟動,應用此卡的通訊工具僅限中國電-相信的手機,中國聯-通、移-動、網-通、鐵-通都無法使用。此卡的應用范圍極其比較有限,無法達到我司營銷宣傳目的。經查看宜昌市工商局檔案資料,才知道吉-通宜昌市公司運營的IF手機卡屬實施業務流程,吉-通宜昌市分公司在和我公司簽訂《協議》時,并沒有明確告知此卡業務流程開通什么地區,應用什么通訊工具,其有意隱瞞事實真相,引誘我司做出違反真實意思表示地表示,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的這類不當作屬詐騙行為,現向人民法院總結如下訴請:1、撤消我司與二被告人簽署的《協議》;2、對沒有投入市場的吉-通IF手機卡38491張給予退還,與此同時二被告人按照約定每一張4塊錢退還我司合同款、53964元;3、需要二被告人補償因詐騙行為幫我企業所造成的信譽度損害1萬余元;4、需要二被告人返還已投入市場的61509張吉-通IF手機卡的合同款24萬余元。以上要求由吉-通宜昌市子公司負責任,吉-通企業承擔責任。

被告人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編造謊言,上訴人和我公司簽訂的《協議》是雙方一起協商一致得到的結果,是兩人真實的意思表明,權利與義務清晰,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應認定為有效合同。上訴人起訴我企業詐騙沒有事實證據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和我司商談合同書時會一個大體的合作協議,2002年4月4日已交給上訴人負責人**文培;上訴人未受一切損害,反過來,從合同規定中獲得可觀的權益以及相應的利益。原告方訴請鄭人買履,模棱兩可不表,要求法院駁回申訴原告方訴請。

被告人吉-通企業編造謊言,除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的以上編造謊言原因外,我司也認為,此案合同簽署方與執行方都是宜昌市子公司,上訴人和我企業沒有在法律上關聯,我司不可變成該案被告人,請求法院駁回申訴原告方訴請。

枝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清:l、吉-通宜昌市子公司是吉-通企業的子公司,經吉-通企業及相關部門審批后,于2000年10月依規在宜昌市工商局工商注冊登記并申請營業執照,并且于2001年4月18日先后在《三峽晚報》、《宜昌日報》上公示公告,其業務范圍包括IP電話實施業務流程。上述事實有這方面工商注冊登記材料、營業執照刊登創立廣告書報刊直接證據,給予評定。

2、2002年7月17日,吉-通宜昌市子公司與**酒水公司簽訂的《協議》,該《協議》承諾: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為**酒水企業設計、制作出來的IP電話卡正臉圖案設計為**酒水企業企業品牌形象或宣傳策劃廣告海報,左上方和右下方為吉-通公司要求logo,反面為此卡的標準操作使用說明書;此卡的高效使用壽命截至2004年1月31日;吉-通宜昌市子公司確保**酒水企業要用此卡從業營銷、銷售市場宣傳營銷等系列活動的合理合法,并協助給予對此卡終端用戶的熱線服務;吉-通宜昌市子公司向**酒水企業提供10萬多張吉-通IP電話卡,每一張顏值8元,總計顏值80萬余元,按5折賣價測算合同款,計40萬余元。**酒水企業按照《協議》承諾,根據銀行匯款付款合同款40萬余元,吉-通宜昌市子公司都將10萬多張吉-通IP電話交貨**酒水企業。上述事實,有簽訂的《協議》等證據,被告方對于此事均情況屬實,給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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