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方法工作制度

日期:2023-06-09 12:00:4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國有股權相關工作的職能分工。

依照集體所有、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地區公司股東部門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一般由省(含省級城市,相同)財政局(國資管理,下稱國有資本)單位審批同意;國務院令相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下稱“中央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由國家財政部審批同意。但發售外國投資者(B股、H股等),法人股轉現籌集資金,及其地區公司股東部門的我國股份、發起者國有制法人代表股份產生出讓、劃撥、抵押擔保等變化(或是或者有變化購相關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須報國家財政部審批同意。實際職能分工如下所示:

(一)省部級財政局(國有資本)單位國有股權管理職責

地區國有資產處置占有單放成立公司和發售A股個股;

地區公司股東企業未全額的申購或者以貨幣性方法全額的申購應配股權;

地區公司股東企業擁有上市企業非發起者國有制個人股及非上市國有股權產生直接和間接出讓、劃撥和因法院凍結、貸款擔保所致的股權變更及或有變化。

(二)國家財政部國有股權管理職責

中間公司股東部門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

地區公司股東企業涉及到下列違法行為的,由省財政局(國有資本)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部準許:

成立公司并發售外國投資者(B、H股等);

上市企業我國股份、發起者國有制法人代表股份產生直接和間接出讓、劃撥和因法院凍結、貸款擔保所致的股權變更及或有變化;

藥品集中采購所進行的法人股轉現籌集資金、股票期權激勵體制示范點等相關工作。

(三)國資占有企業成立公司和發售A股個股涉及到地區和中央單位一同持倉的,按第一大股東所屬明確管理員權限。

二、國有股權管理流程

(一)由省財政局(國有資本)部門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經政府財政(國有資本)單位逐步審批后,報省部級財政局(國有資本)單位準許。

(二)由國家財政部負責任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按下列二種情況申請辦理:

國有股權由地區企業所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由省財政局(國有資本)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部準許。

國有股權由中央單位所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法事項由中央單位審批后報國家財政部準許。

三、申請辦理國有股權管理審核審批事項需提交的原材料:

(一)成立公司需提交的原材料:

1.中央單位或政府財政(國有資本)部門和國有制公司股東有關國有股權管理上的問題的由請匯報;

2中央單位或地區政府相關部門允許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檔;

3.成立公司的可行性報告、資產重組方案、國有股權管理制度;

4.各發起者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企業營業執照及主發起者前三年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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