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曠職離職不發工資該怎么辦?
員工曠工離職,企業不給工資的,員工能夠與用人單位商議,同時要求立即發放工資;假如企業拒不支付收入的,員工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利用申請調解、訴訟等形式去解決。如果你對勞動局的仲裁結果我不滿的,還可以在仲裁結果下發以后的15日以內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辦理。
二、員工被開除能要經濟補償金嗎?
非因員工緣故,公司辭退職工的,理應提早30天通告員工自己,并予以經濟補償金。包括以下狀況:
1、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所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不符合我國和當地從業相關領域、技術工種職位要求,用人公司沒法另行安排相關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工作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商議不可以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共識的。
測算規范主要是指正常生產前提下員工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職工的月平均收入小于公司月平均收入的,根據企業月平均收入的要求付款。
三、什么前提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不賠付?
(一)協商解除:員工明確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過錯性解雇: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錄用條件的。
(2)有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造成嚴重損傷的;
(4)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對進行本公司的工作職責導致嚴重危害,或者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必要的時候的勞動合同終止:
(1)職工逐漸依規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的;
(2)員工身亡,或是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是宣告死亡的;
(3)并完成一定工作目標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期滿結束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愿意續簽而勞動合同解除的。
假如員工由于曠工離職,用人公司也是要將薪水及時地清算給員工的,根本無法由于曠職就拒不支付薪酬。但由于員工曠職給企業提供相對應損失,還可以在發放薪水中進行一定的扣減,還可以彼此進行全面的商議以后來確定怎樣進行付款及其付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