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公司散伙的情況有什么?
《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應散伙:
(一)合作經營屆滿,合作伙伴確定不再經營;
(二)股東協議合同約定的解散事由發生;
(三)整體合作伙伴確定散伙;
(四)合作伙伴不再具有成員數滿三十天;
(五)股東協議合同約定的合作經營目地已實現或是難以實現;
(六)依規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是被吊銷;
(七)法律法規、法規規定的其他問題。
二、合伙制企業散伙要求有什么?
《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伙制企業散伙,應該由清算人開展結算。
清算人由所有合作伙伴出任;經所有合作伙伴半數以上允許,能夠自合伙制企業解散事由出現的時候十五日內規定一個或是多個合作伙伴,或是授權委托第三人,出任清算人。
自合伙制企業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或者其它利益相關人可以辦法院特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實行以下事務管理:
(一)清除合伙制企業資產,各自編寫負債表和清算報告;
(二)處理和結算相關的合伙制企業未了斷事務管理;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除債務、負債;
(五)解決合伙制企業償還債務后剩余財產;
(六)意味著合伙制企業參與起訴或是訴訟主題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明確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制企業散伙事宜通告債務人,并且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債務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單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申報債權,理應表明債權相關事項,同時提供證明文件。清算人需對債務登記信息。
清算期間,合伙制企業存續期,不得進行與結算不相干的生產經營。
第八十九條 有限合伙資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及員工工資、社會保障費、規定賠償金及其交納所欠稅款、償還債務后剩余財產,依照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
第九十條 結算完畢,清算人理應編寫清算審計報告,經所有合作伙伴簽字、蓋公章后,在十五日內向型企業登記機關申報清算審計報告,申辦合作經營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一起公司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制企業存續期限的債務仍需承擔無限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伙制企業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應當依法向法院明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有權要求普通合伙償還。
合伙制企業依規被宣布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負債仍需承擔無限責任。
合伙制企業在散伙的時候要對于企業開展結算,由于合伙制企業在散伙前需要償還債務,償還托欠的稅金,因此,公司在散伙時應該通告債務人,而且在報紙上開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