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在泰安市拖欠工資怎么辦?
欠薪可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利監督用人公司工資發放的現象。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繳納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同時可責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收入的;
(二)拒不支付員工法定工作時間收入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員工與單位因工資發放產生勞務糾紛的,被告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行政機關申請勞動仲裁。對法院裁判有異議的,能夠向法院提出訴訟。
二、用人公司能夠代繳薪水的情況是如何所規定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公司不可亂扣員工薪水。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
(一)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公司代收代繳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各種社會保障費;
(三)法院判決書、判決中明確要求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
(四)法律法規、相關法規能從員工薪水中扣的其它雜費。
第十六條
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以按照工作合同約定同時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以從員工個人的薪水中扣。但每月扣減的那一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收入的20%。若扣減后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規定,則按照最低工資規定付款。
第十七條
用人公司應依據本規定,積極與職工大會、職代會或者其它方式商議制訂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公司整體員工,與此同時抄報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
一般情況下欠薪并不是組成違法犯罪的,除非是欠薪數額較大且過失致人重傷,不論在泰安市還是別的的大都市,欠薪可供選擇的維權途徑是法律規定的,員工不可以用不合法的方法與公司要工資。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見一般在泰安市拖欠工資怎么辦問題大家要了解如何去解決了。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可能會應對許多法律法規相關的問題,因而我們更要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規相關的知識,才能夠在遭遇這種問題時更加好的根據法律法規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