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年末就會出現不少人為了討要拖欠薪資而奔走的現象,特別是弱勢群體像農民工,勞動者支付了勞動,就有依法獲得薪酬的權力,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安徽省出臺了薪酬支付規定,那么,安徽省薪酬支付規定有哪些?
安徽省薪酬支付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薪酬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力,促進社會安穩和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擬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個別經濟安排、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聯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安排、社會團體和與之樹立勞動合同聯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認本單位的薪酬分配方式和薪酬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薪酬應當遵從誠實信用、準時足額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許無故拖欠勞動者的薪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分(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薪酬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變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幫忙勞動保障部分對薪酬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 工會安排應當協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好和支付薪酬。工會安排或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定集體合同應當有薪酬支付事項。
勞動保障部分應當會同工會安排、企業代表安排,通過勞動聯系三方洽談機制,研討解決薪酬支付中的問題,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擬定薪酬支付準則,并告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薪酬支付準則應當包含薪酬項目、標準及其確認、調整方法;薪酬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別狀況下的薪酬及支付方法;薪酬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好與其崗位相對應的薪酬標準及支付方法。約好的薪酬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酬標準。
勞動合同實施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薪酬,不得以實物或許有價證券支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約好的日期支付勞動者薪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施周、日、小時薪酬制的,薪酬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認;實施年薪制或許按查核周期支付薪酬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薪酬,年終或許查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實施計件薪酬制或許以完成必定使命計發薪酬的,薪酬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使命完成狀況約好,但支付周期超越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薪酬。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薪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