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在《會計準則》中稱為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依法參與根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樹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員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基金出資運營收益組成,實行完全堆集,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辦理。從這些規則看,企業為員工交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歸于員工薪酬的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則: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則的繳費份額或方法實踐繳付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根本醫療保險費和賦閑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則的繳費份額或方法實踐繳付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根本醫療保險費和賦閑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越規則的份額和規范繳付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根本醫療保險費和賦閑保險費,應將超越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水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則,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則的繳費份額或方法實踐繳付的根本養老保險費、根本醫療保險費、賦閑保險費和住宅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這是迄今為止,對于員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征免稅的最新規則。在該文件的免稅項目中,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所以,企業為員工付出的補充養老保險應當征收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