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規章制度,就是指法律法規為防止因人資產的不當降低導致債務人債權的完成遭受傷害,而設置的保護借款人責任財產的法律體系。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規章制度。在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緊緊圍繞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借款人有權利履行且不履行,以至危害債務人權利的完成時,法律法規容許債務人代借款人之職,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支配權;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緊緊圍繞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借款人在不履行其負債的情形下,執行降低其資產而危害債務人債務達到的行為時,法規授予債務人有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借款人所做的舉動的權利。債務人擁有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支配權,就可用于保護債務人的總資產,提高借款人履行債務能力,以達到完成其合同債權的效果。《民事法》第73條、第74條各自明確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規章制度,盡管要求內容非常簡單,但填補了我國民事立法的空缺,極其重要。
(二)區別撤銷權行駛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最先規定借款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舉動,這類處分行為已發生法律認可,并早已或者將危害債權人的債務。處分財產的舉動主要包括舍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資產、在資產上開設質押、以顯著不合理廉價轉讓資產等。當借款人采用以上不正當或違法方法轉移財產,造成借款人事實上的資金鏈斷裂,顯著危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務人才可以履行撤銷權。
2.主觀要件
這是說借款人執行處分財產個人行為時或借款人與第三人執行民事行為能力時具備故意,即明知道個人行為有損債權人的合理合法債務,依然堅持為此。這兒,一方面,借款人必須具有故意,其實就是借款人了解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舉動將導致本身無能力清償債務,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卻執行該個人行為:另一方面,規定第三人也具備故意,即第三人在借款人以極不科學低價轉讓資產時,客觀事實。上已經知道此出讓個人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導致了危害,但還是堅持進行個人行為,主觀性里的故意同是很明顯的。
總而言之,合同保全在商業關系中有著非凡的意義,在很多情況下,合同保全都維護合同做為日常日常生活法律事實中的關鍵一步,如果你對有關問題有疑惑,或者有類似的問題的不上解釋,提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維護自身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