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企業規范運作,提升股東會審議高效率,確保公司股東合法權利,確保交流會程序流程及決定視頻的合理合法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并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特制訂本標準。第二條企業股東會由公司股東構成,是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參加股東會的還可以包含:非股東執行董事、公司監事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集團公司聘用的會計事務所會計、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政策法規另有約定或會議主持贊同的有關人員。第三條本標準自起效之日起,即變成標準股東會、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公司監事、董事長助理、主管和其它高管人員的具備約束文件。第二章股東會的權力第四條股東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下列支配權:1.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融資計劃,受權股東會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的單獨投資;2.競選和維修執行董事,選擇相關股東的酬勞事宜;3.競選和維修由股東代表擔任的公司監事,確定相關公司監事的酬勞事宜;4.決議準許董事會的匯報;5.決議準許職工監事報告;6.決議準許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方案、預算計劃方案;7.決議準許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轉增資本計劃方案;8.對企業提升或是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債券作出決議;10.對企業合并、公司分立、散伙和結算等事宜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12.對企業聘請、辭退會計事務所作出決議;13.決議代表公司發售在外面有投票權股權總量的百分之五之上股東的提案;14.決議變動募資看向;15.決議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方交易;16.決議需股東大會審議的購買或售賣財產事宜;17.決議法律法規、法規及企業章程要求應該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宜。第三章企業股東會的招集程序流程第五條股東會分成年度股東大會(即年度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決議,年度股東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并要自上一個會計年度完成以后的六個月以內舉辦。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客觀事實產生之日起2個月之內舉辦股東大會決議。1.董事人數不夠《公司法》所規定的法律規定最少總數,或是低于本規章設定總數的三分之二時;2.企業未克服的虧本達總股本的三分之一時;3.直接或是合拼持有公司有投票權股權數量百分之十之上股東書面形式要求時;4.股東會覺得如果需要;5.企業過半數獨董聯名鞋建議舉辦時;6.職工監事建議舉辦時;7.企業章程要求其他情形。上述情況第3項持倉股票數按公司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規定日測算。第七條股東會的舉辦方法為現場表決方式及通訊表決方式二種。股東會的舉辦一般為現場表決方式開展,通訊表決方法僅可用提案少、話題簡單突發情況。第八條年度股東大會及應公司股東或職工監事的需求建議舉行的股東會,不可采用通訊表決方法;股東大會決議僅對通告中列明的事宜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決議以下事宜時,不可采用通訊表決方法:1.企業提升或是減少注冊資本;2.發行債券;3.企業的公司分立、合拼、散伙和結算;4.《公司章程》修改;5.利潤分配方案和轉增資本計劃方案;6.股東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人事任免;7.變動募股資產看向;8.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方交易;9.需股東大會審議的購買或售賣財產事宜;10.變動會計事務所;11.《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不可通訊表決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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