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國家規定,為充分合理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將停產停業損失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數額一般應以企業前三年的平均利潤為參考數據來認定,補償六個月。
土地征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根本上說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企業個人都應該配合征遷。但是征遷過程必須合法,企業的補償也應該合法、合理。
結合最高院司法解釋“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應當給與補償的,包括
(一)必要留守職工的工資;(二)必須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三)應當繳納的水電費、保管費、倉儲費、承包費;(四)合理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五)維系停產停業期間運營所需的其他基本開支。
停產停業損失指的是房子因為征收的行為而不能繼續從事生產和經營所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拆遷人失去獲得利潤的機會所造成的利潤上的損失;另一方面是因拆遷導致的費用支出:比如停產停業期間職工的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企業因拆遷倒閉、解散后職員的安置費用等。
目前,征收單位在實施征收行為時還沒有對廈門金品豐模具鋼材有限公司就上述應當補償的項目進行補償。希望當地相關部門就此進行積極磋商,依法依規先補償后征收,妥善處理好遺留問題。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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