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舉行的需要什么條件
1、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年會與臨時性會】股東會理應每一年召開一次企業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2個月內舉辦股東大會決議:
(一)董事人數不夠此方法要求總數或是企業章程設定總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企業未克服的虧本達實付總股本三分之一時;
(三)直接或是總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左右股權股東要求時;
(四)股東會覺得如果需要;
(五)職工監事建議舉辦時;
(六)企業章程要求其他情形。
2、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條
二、股東大會實際由誰來舉辦呢
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集結、組織仍應當按照《公司法》所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股東會(不設董事會的監事會主席)集結,老總(監事會主席)組織;老總不可以或是未履行上臺演講責任的,由副董組織;副董也無法或是未履行組織責任的,由過半數的執行董事一同舉薦一名股東組織。假如股東會方面沒法集結、組織臨時股東會大會,則是由職工監事(不設監事會的有限監事)集結、組織;假如職工監事也不能履行集結、組織責任的;表示十分之一之上投票權股東可以自己集結、組織。假如無法依照這一次序,就屬于程序違法,所做出的臨時股東會決定能夠被依法撤消;
不難看出,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舉辦正常情況下由股東會集結,必要的時候,根據有關規定來進行。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舉行的標準涉及到很多領域,包含公司員工的構成層面,即企業董事會人數的缺陷,也包含公司股東要求及其董事的建議,還包含公司的經營情況。
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舉行的標準涉及到許多方面,主要包括董事會人數沒有達到法律規定規定、企業未能及時轉增資本做到有關法律法規的需求、有關股東規定召開股東會、有關董事會的建議召開股東會等因素。我希望本篇文章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假如你還有其他的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去資詢知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