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后,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有時間期限嗎

日期:2023-05-19 11:25:5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停工留薪期最多為24個月,傷殘等級鑒定時都有權要求企業付款全額工資,而不只是生活費用!人社部、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聯合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要求:“員工因工受傷,經醫治傷勢比較穩定后存有殘廢、危害勞動能力的,或是停工留薪期滿(含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的增加時限),工傷職工或其用人公司應當立即向設區的市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職業病鑒定申請辦理”。

1、工傷鑒定時效性

(1)員工所屬單位提到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也:自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2)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工會組織提到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也:用人公司沒按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職業病鑒定時效性

(1)工傷職工經醫治傷勢比較穩定后存有殘廢、危害勞動能力的,理應開展職業病鑒定;

(2)自職業病鑒定結果做出之日起1年之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所屬單位或是社保經辦機構覺得殘廢狀況發生變化,能夠申請勞動水平復診評定。

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員工產生工傷事故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照前款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照此條第一款規定須經省部級勞動保障部門開展工傷鑒定的事宜,依據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用人公司未能此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遞交工傷認定申請,在這段時間產生合乎本條例所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由該用人公司壓力。

(2)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工會組織提到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也:用人公司沒按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鑒定結果出來之后

1、假如單位有繳納社保,則絕大多數賠償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不然就全部由單位付款;

2、假如繳了社保工傷的,那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核準工傷待遇,假如是用人公司理應收取的部分有用人公司付款,別的由社會保險基金付款;

3、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傷殘被判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體驗下列工資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等級付款一次性傷殘補助,標準是: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作、聘任合同到期停止,或是員工自己明確提出解除勞動、聘任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實際規范由市、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你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小編給大家梳理相關知識。工傷鑒定的有關時效性要求的出現可以比較明智的處理員工的工傷賠付難題,這類時效性可以幫助員工辨別清一些不肯擔負賠付公司的推遲用意,進而對員工具有比較較好的提示功效。如還有其他的疑惑,熱烈歡迎網上咨詢。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